政府首批路環舊區 土地申請

2011-11-04

【特訊】 在符合現行法律、城市規劃以及所有現行建築條例的前提下,能讓回歸前已連續居住在路環舊市區的居民取得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權利,特區政府決定透過土地批給的方式,取得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權利,並藉此能有序地續步處理路環舊市區歷史遺留的各項問題。首兩幅獲批的路環舊市區土地同位於田畔里,有關批地內容刊載於昨日的《澳門特區政府公報》內。  

審批前將申請進行公示 為創造路環舊市區的營商空間,藉以推動旅遊、改善整體環境起到積極作用,更為處理路環舊市區住屋問題提供有利的條件,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積極以按先後緩急原則處理路環舊市區的各項問題。經近一年多的分析研究及法律諮詢後,政府決定以批地方式處理一些回歸之前已經連續居住於舊城區內地段居民的住屋問題。  

獲批的兩幅土地同位 於路環島田畔里,面積分別是二十三平方米,以及二十四平方米。兩者均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層作住宅用途的樓宇。至於兩幅地的租賃期是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的二十五年,並可續期。 政府在審批有關兩幅土地申請前,除要證實該批地上沒有非法工程外,亦在路環居民大會堂及申請土地位置張貼關於上述申請的公告,供公眾知悉,其後沒有收到任何聲明異議。  

土地利用期限不得延長 由於政府以租賃方式批出路環舊市區土地,其目的是解決回歸前已經連續居住於舊市區內之居民的住屋問題,因此,政府在土地溢價金方面提供了折讓,而承批人必須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但亦同是基於上述的批地目的,有關批地合同與一般住宅用途的批地合同條款有所不同,無論在土地利用期、轉讓及地上建築物之出租都會有更嚴格的規定。 在土地利用期限方面,土地承批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的三年內完成土地利用,不得向政府申請延長利用期。有關利用期已超出一般的利用標準,因政府相信承批人在三年內能有充足的時間在二十多平方米的地段上興建一幢三層高的建築物。除非發生了不可抗力或發生經證實為非土地承批人責任的特殊情況,且獲政府接受後除外。 此外,政府還規定土地承批人在五年內不得更改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批地僅能用作居住或商住,而不能純用作商業用途。 土地承批人必須於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完成樓宇的建築工程,在指定期限內亦不更改土地的利用和用途,否則,府府會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甚至解除合同,土地及建築物將歸特區政府所有。  

嚴格要求土地轉讓及租賃 政府亦要求承批人自公佈日起的五年內,不得將土地作部份或全部的轉讓,即使承批人在三年內完成土地利用,有關土地因此由臨時性轉為確定性批給,亦不得轉讓,但死因轉移除外。 與此同時,倘承批人將批地向銀行抵押作為融資,政府亦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的五年內,倘銀行透過司法程序取得上該土地的批給權利,有關轉讓亦須事先獲得政府同意。 政府還規定建於批給土地上的樓宇之出租賃。承批人自公佈後的五年內,僅可作將樓宇作部分出租,並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後的一個月內,必須以書面通知政府。同時,在五年內亦不得整幢出租、有償或無償給予第三者使用。政府提出有關要求,主要考慮到現時路環舊市區部份樓宇的地面層是用作商業性質,樓上是用作居住。為防止批地或其上建築物用作炒賣,令批地目的達到了能賦予障路環舊市區原居民的居住條件,保障其居住或商住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