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1108號
2011年11月08日
星期二
天眼法不清晰 三常會要求澄清六問題
2011-11-08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聽取「天眼法」的法律意見,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要在維持社會治安和保護市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的確是難度很高的」。現時,已發現「天眼法」與《刑事訴訟典》出現銜接問題,而且,對於洩漏攝錄內容的刑罰,「好似冇乜阻嚇力」。另外,委員會要求政府澄清一些條文,因為,它們存在擴大法律適用範圍的可能性和危險性。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分析及討論關於「天眼」的《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其間,聽取立法會法律顧問的報告。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稱:「我們覺得,法案要謀求一個平衡點,的確是難度很高。既要做到在公共地方安裝鏡頭去維持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但亦要保護市民的權利、自由,這個怎樣平衡,是不容易的。」該委員會已經提出六個問題,要求政府澄清和解釋。
多處與刑典不匹配 鄭志強指出,初步發現「天眼法」與《刑事訴訟典》出現銜接問題,至少有兩、三處彼此不匹配的地方。據了解,攝錄內容現時是不能用作呈堂證供,但是,「天眼法」將來獲得通過後,攝錄內容便可成為證據,鄭稱:「所以,這裡面亦都是需要與現行的《刑事訴訟典》有一個銜接。這個是一件大事,不是一件小事。」他表示,他們不會處理「刑法典」,應是「天眼」法案配合「刑法典」。 對於洩漏攝錄內容的刑罰,「天眼法」只簡單列出按現行《刑事訴訟典》的規定起訴,委員會認為「好似冇乜阻嚇力」。鄭稱:「因為,我們過去做一些法律,沒有現時那樣給予有關當局這麼大的權力去攝錄一些影像或錄音,而那些錄音和影像是與人的權利有很大關係的話,我想,有人去洩漏或偷錄,或者非法使用那些資料時,要有足夠的阻嚇力,要加大有關的懲罰。」 鄭志強指出,「天眼法」內有很多條文是不清晰的,如:錄得資料的銷毀,所以,可能在必要時增加相關條文。另外,委員會要求政府澄清一些條文,因為,它們存在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可能性和危險性。鄭稱:「打擊犯案和保護個人資料是要有一個平衡的,這個平衡點我們在那裡取得,裡面有一些條文是否與那個平衡點有一些相違背的地方,這是第一個委員會關心的問題。」 法案也提及,除了保安部隊外,也一些公共實體獲許可安裝「天眼」,委員會認為,若很多實體可獲授權,如同擴大了法律的範圍。另外,有些條文規定可以安裝「天眼」的位置,卻有別於「公共地方」的法律定義。「需要政府進一步澄清,究竟公共地方的範圍是在那裡,我們不希望這個範圍擴大,因為,一擴大了,這個平衡點就會失衡的。」 鄭志強稱:「是否需要在這法律內增加一些權力給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讓其有更適當的權力發揮制衡的作用、監察的作用,使有關部門不可以超越法律所賦予的範圍、所賦予可作出的行動。因為,沒有規管,就會失控,變成大家的自由保障、權利保障就會是一句空話。」委員會認為,在安裝錄影、錄音設備的地方,應該有足夠的提示,因為,市民有權知道在哪裡安裝了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