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華強調依法發工作逗留許可

2011-11-29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有此說,本澳法律容許外籍旅客由旅行簽注轉為工作簽注。治安警察局是依法辦事的。 議員關翠杏昨天在法會辯論保安範疇施政方針時,質疑為何一個菲傭持其妹妹的證件來澳門打工可獲發工作證件,而且該菲傭之前在澳期間還犯過罪。她指出,旅客不可以在澳門工作,理論上不可以在澳門見工,但那菲傭見了工,還持旅遊證件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工作證。對此她質疑警方的做法。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在回應時稱,法律是容許沒有逾期逗留的旅客由旅行簽注轉為工作簽注,因此治安警察局是依法辦事。至於來自內地的勞工,由於澳門是地方政府,必須配合中央政府政策,因此內地勞工必須持有工作性質的雙程通行證,才可取得工作許可。 至於持假證的菲傭問題,他說,澳門經濟發達,很多雙職工家庭的子女需要聘請傭工照顧,現在本澳有一萬六千個來自東南亞國家的傭工。而輸澳傭工的申請,首先需經過初審,由僱主先申請聘用許可,傭工需持進入澳門的有效旅遊證件,到出入境事務廳辦理逗留許可。然後進行正審程序,大約四十五天,期間出入境部門會翻查傭工的檔案,包括有沒有刑事紀律等。 他表示,該名菲傭於八月十五日離開澳門,翌日取消其『藍卡』,十一月四日持其妹的護照入境,通過初審程序。他辯稱是因為該菲傭與其妹的長相相似,故能蒙混過關,但正審時肯定過不了指模一關。他承諾日後出入境部門會加強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