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1222號
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一般法援改行政部門審批
2011-12-22
【本報訊】政府制定了新的有關司法援助制度法案,規定澳門居民及具外地僱員身份等的非本地居民,如屬經能力不足的都有權獲得司法援助。法案建議成立司法援助委員會,按照行政程序審批司法援助,以減輕司法系統的工作壓力。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天表示,現時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主要由《法律和法院的運用》法律和第41/94/M號法令規範。由於澳門社會、經濟等環境的變化,現行司法援助法律制度的部份內容已不能充分回應社會的實際需要,因此特區政府在諮詢社會各界意見及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制度基礎上,制定了《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 他介紹說,相對於現行的司法援助法律制度,《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修改: 一、法案明確了司法援助的適用對象。法案規定,除澳門特區居民外,具外地僱員身份、獲承認難民地位和其他持有特別逗留許可的非本地居民,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有權獲得司法援助;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法人,若屬經濟能力不足,也可申請司法援助,但僅限於非具營利目的的法人,排除了有限公司等商業企業主申請司法援助的資格。 二、法案訂定了經濟能力不足的計算方式。現行法例對司法援助申請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作了限定。為使經濟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更加客觀、量化、具操作性,法案建議根據申請人和其家團成員的收入、支出、資產及負債計算出可動用或可支配的財產,若財產未超出法定限額,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有關可支配財產的具體計算方法和法定限額將由行政法規訂定。 三、法案設立了司法援助費用的返還制度。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參考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因應澳門的實際情況,法案設立了司法援助費用的返還制度,規定當受益人因勝訴而實際取得財產時,若財產的價值超過因獲批司法援助而免除支付的款項,且經計算有關價值後所得出的可支配財產超過了法定限額,則受益人需返還獲免除支付的款項。 四、法案規定司法援助的審批由行政部門負責。現行的司法援助審批程序由司法機關負責,為減輕司法系統的工作壓力,使法院能夠集中資源審理其他更具糾紛性質和更為複雜的案件,法案建議司法援助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按照行政程序進行審批。 法案規定,司法援助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司法援助委員會為行使法案規定的職權而提出的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另外,司法援助申請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或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出。司法援助委員會須在接獲司法援助的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如有充分理由,可延長最多十五日。同時,法案亦設置了司法申訴機制,如利害關係人不服司法援助委員會的決定,可在接獲有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司法申訴,且無須委託訴訟代理人。另外,為免司法援助申請被濫用,法案規定,如申請人明顯不具備條件而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以達致拖延訴訟進行的目的,則視為《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惡意訴訟人。 五、法案調整了委任代理人的方式及費用。法案建議有關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的方式、程序、代理人名單及委任次序等事宜,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與澳門律師公會透過協議具體訂定。鑑於目前因提供司法援助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嚴重偏低,因此法案建議在聽取澳門律師公會意見後,行政長官將以批示核准新的服務費的上下限。 此外,法案還作了例外、過渡和廢止的規定。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在回答記者的問題時表示,除了較早前通過的有關公職法援的適用範圍,以及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嫌犯外,所有案件都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但需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等申請條件。他表示,近年本澳平均每年有三百多宗法援申請,大部份是本地居民的申請,主要是民事訴訟方面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