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煙標誌索取途徑

2011-12-23

【特訊】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下稱「新控煙法」)即將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為防止本澳居民接觸煙草煙霧,該法擴大了禁止吸煙範圍。而根據該法第六條的規定,有關實體須在禁止吸煙地點的顯眼處張貼經行政法規核准的標誌,面積不小於15厘米乘20厘米或20厘米乘9厘米的式樣。倘若有關實體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罰款澳門幣1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特區政府已透過第37/2011號行政法規核准有關禁煙標誌,而有關法規亦已於2011年12月12日刊登於《政府公報》上。衛生局已印製大量經核准的禁煙標誌,歡迎所有公共及私人實體免費索取。索取標誌的途徑如下: 1)辦公時間內親臨以下地點索取: -衛生局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地址:加思欄馬路五號) -衛生局轄下各區衛生中心 -民政總署北區及離島市民服務中心 -民政總署中區、下環及台山服務站 -方圓廣場政府資訊中心 2)於衛生局煙草控制資訊網(http://www.ssm.gov.mo/smokefree)直接下載禁煙標誌,但尺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8716385。 3)直接致電28556789提出申請。 4)有關標誌可影印使用,但尺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控煙辦代表出席社區及酒店員工講解會  【特訊】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下稱《新控煙法》)即將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為加強社會各界對新法的瞭解,控煙辦代表於近日分別應邀出席了由民政總署主辦的風順堂區社區諮詢委員會座談會以及針對威尼斯人員工舉辦的講解會,兩場講解會合共有超過400人出席。 在講解會上,控煙辦代表分別就《新控煙法》中的相關名詞定義、擴大禁止吸煙範圍、可設立吸煙室的地點、罰則、禁煙標誌張貼式樣以及控煙工作的監察等問題向與會者作詳細解釋。 控煙辦代表指出,《新控煙法》規定的「室內場所」是指設有上蓋並以牆壁、圍牆或其他表面圍成且設有開口處的整個空間,而其各開口處的面積之和小於有關場所各外表面積之和的50%;同時列舉了《新控煙法》的禁煙範圍包括衛生護理場所、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遊戲機中心、網吧、遊戲機中心、升降機、扶手電梯、行人天橋、隧道、屬公共部門管理的公園、花園及綠化區、泳灘、泳池、體育設施等;而《新控煙法》又規定在禁煙地點吸煙,違法者最高罰款澳門幣600元。 另外,控煙辦公室代表又強調,禁煙場所管理人必須履行二項的責任,首先應在管轄的場所張貼經行政法規核准的禁煙標誌,標明違法吸煙者可被科處的最高罰款金額,如沒有張貼者可被科處澳門幣1萬元至10萬元罰款;其次,見到違例吸煙者應要求其停止吸煙並將煙弄熄,同時建議所有禁煙場所管理者和員工應主動移除所有煙灰缸及點火用具。 控煙辦公室代表重申,如發現有人在禁煙地點吸煙,禁煙場所管理人及員工應抱持禮貌及堅持的態度,勸喻吸煙者停止吸煙。若屢勸無效,可召喚衛生局或警察當局;如出現威脅、暴力或破壞公眾秩序等情況,應即召喚警察當局。而構建無煙社會是一項長期且須持之以恆的工作,需要全社會包括社區居民和禁煙場所管理人及員工對控煙工作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