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0130號

2012年01月30日

星期一

修定七等電則放寬功率利營商

2012-01-30

配合本澳社會發展需要,政府已修訂了《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前稱“七等電則”),新修訂行政法規針對非住宅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放寬了包括酒店、辦公室等工商業樓宇的電力裝置功率,只要其功率不超過三十四點五千伏安則毋須取得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有關修定在保障用電安全的前提下方便了市民營商,以回應中小企業的訴求。 過去設置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酒店及同類場所、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永久電力裝置,倘若功率超過十三點八千伏安,須取得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才可與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供電合同。隨著社會發展,有關規定已不合時宜,即使一般小規模如面積只有數百尺的茶餐廳,只要具備空調、冷凍裝置或一般廚房設備,其電力裝置功率已超過十三點八千伏安,對於經營成本有限的中小企,若要聘請專業人士編寫電力裝置計劃,無疑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負擔。 考慮社會的實際需要,政府與業界經過詳細討論和研究,在保障用電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完成了《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由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商業和工業等部分用途的電力裝置放寬至三十四點五千伏安,才須向土地工務運輸申請,相信這措施已回應不少中小企的用電需要。 修定後的行政法規亦增加了“轉移確定使用准照擁有權”的條文。倘若確定使用准照發出未夠五年,在電力裝置的功率以及設施用途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新業主或租客只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有關申請,並經局方檢查後,即可轉移確定使用准照的擁有權,毋須如過去般重新為電力裝置申請使用准照,簡化行政程序、減省申請時間,進一步方便市民營商。 配合修訂後《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申請人可到土地工務運輸局取得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最新申請表格,包括:申請臨時使用准照、申請裝置檢查及確定使用准照、轉移確定使用准照擁有權等相關表格,亦可登入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http:// www.dssopt.gov.mo,點選“公共服務”一欄內的“電力裝置使用准照”,下載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