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促廉署查石礦場改建豪宅

2012-03-03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就石排灣石礦場兩幅土地更改為商住用途向廉署遞信投訴,指出兩幅土地於一九八四年批出,其中一幅可自動續期,另一幅則沒有,土地已超出可續期期限,政府應收回土地。由於事件涉及行政會成員,在土地收回期未收回土地,且容許其更改用途,認為事件涉及嚴重的自我利益輸送,促請廉署徹查事件。 新澳門學社指,有關地段是在一九七二年由澳葡政府時代批予相關公司專用開發石礦,亦在一九八四年第九三/八四號批示中明確承批公司僅能經營開採石礦作建築材料之業務,有關開礦運作暫停超過一百八十日,佔用合約會被中止。運輸工務局局長之後才透露,兩幅土地是於一九八四年批出,一幅作為開闢所需的工業及管理設施用地,另一幅是石礦開採用地,只有一幅具每年自動續期的提述,但上限為十二次。在批示中,著明土地只能興建伴隨著開礦有關的工業設施,排除了此工業地上能興建與開石礦無關的工業設施,加上此地之批給以臨時佔用准照形式,政府不能視為一般工業用地。 根據《土地法》,政府在行使批出石排灣石礦場用地作商住用途的權力時,需經過行政會,新澳門學社認為,事件中明顯涉及嚴重的自我利益輸送,行會成員廖澤雲,亦是事件中重大持份者,廖澤雲同時為行政會成員、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及新康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管理主席,有不可迴避嚴重利益衝突,促請廉署徹查事件,以及督促政府立即糾正批地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