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批給的程序

2012-03-12

《土地法》規定的普通批地程序由下列階段組成:1,提出批地申請;2,相關部門或實體對有關申請提交報告或者意見書;3,將地段進行臨時劃界,隨後進行或不進行公開招標;4,臨時批出土地;5,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批示,作為批出憑證;6,將承批人的權利登錄於稅務上的房地產記錄,並在物業登記局內作臨時批出的登記;7,對利用的證明,例如核實是否已按計劃發展土地,以及確定劃界;8,將臨時批出轉為確定批出的登記。 《土地法》規定,在批給合同中可引入合同溢價金,以維護本澳的利益或第三者的權利。 溢價金可以金錢支付,又或透過為特區興建基礎設施或社會設施等方式作實物支付。一般在新批土地個案中,是以預計土地發展後可得收益的四成作為溢價金金額。 另外,《土地法》規定,對於以長期租借或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當土地批給轉為確定性後,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而毋需當局許可。例如,承批人在批給的土地上建成商住樓宇後,將樓宇的單位出售,從而局部轉讓了土地的利用權或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