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盜竊案一審宣判告獲刑13年

2012-03-20

【中新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于立霄)轟動海內外的故宮失竊案1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內,趁人不備潛入齋宮內的夾道處,並避開清園工作人員。當晚8時許,石柏魁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後,採用撬鎖、破窗、破墻等手段進入誠肅殿,打破展櫃,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該地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鑽石手袋等9件展品。 當晚,在逃離故宮途中,石柏魁先後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于故宮,後逃離現場。因銷贓未果,石柏魁將其竊得的剩餘4件展品分別扔棄于一垃圾桶內及路邊。石柏魁所盜竊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為41萬元,其中丟失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為15萬元。 法院認定,石柏魁所盜的5件展品雖然遺棄在故宮博物院內,但遺棄地點或屬於故宮內的公共區域,或屬於不易被人發現的地點,此5件展品是由於案發後的大規模搜尋及撿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獲,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對該5件展品已實際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權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本案不存在未遂情節。 法院認為,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3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內量刑。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石柏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又係多次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 至於石柏魁所提其非預謀盜竊,是在故宮躲雨時臨時起意,沒有預想到如此嚴重後果,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經查,公訴機關並未指控石柏魁係預謀盜竊,鋻於石柏魁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