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沒有公投制度

2012-03-28

公民投票,也被稱為全民公決、全民表決或全民投票,是指在某個國家或特定地區內,由享有投票權的社會全體成員對本國或本地區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問題,以投票的方式進行直接表決的制度安排,簡稱「公投」或「公決」。 所謂「某個國家或特定地區」主要包括:(1)殖民地、託管地、非自治領地,以及原本獨立而後又喪失獨立地位的民族國家;(2)享有領土主權、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的獨立國家;(3)聯邦制國家內享有部分主權的組成單位(如共和國、州等),以及一國之內的地方自治單位。 縱觀世界各國關於公民投票(公投)的制度,有如下兩個共同點: 首先,公民投票(公投)是憲法上的一種制度安排(制度性),必須是法定的。不論是單一制國家或聯邦制國家的全國性公投還是聯邦制國家下的各州地方性公投都是由國家憲法或各州憲法規定。所以,沒有法定的公民投票制度就沒有公民投票。 其次,公民投票(公投)因為是法定的,所以,進行公民投票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包括公民投票的提議權、公民投票的內容、公民投票的效力等。 那麼,澳門目前有沒有條件進行公投呢?答案是——沒有。  第一,中國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在單一制國家下,處理中央與地方行政區域關係的主導權在中央。澳門特別行政區雖然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但仍然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予的。而政制發展問題牽涉到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不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特區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因此,根據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與主權原則,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在中央。 第二,由於特區沒有「剩餘權力」,即中央沒有通過基本法或其他形式授予特區的權力,都由中央行使,因此,在基本法沒有規定可以就特區政制發展問題舉行公投的情況下,特區無權舉行公投,決定未來政制發展。另一方面,由於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所以,特區也無公投制度的創制權。 第三,特區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所確定的程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未來政治發展所做的解釋和決定推進澳門政制的發展。在沒有取得中央授權的情況下,任何形式的自行對特區政制發展問題舉行公投都是違反基本法的。 第四,公民投票與民意調查等自由表達方式有區別。公投必須通過一系列具體的制度和程式加以引導、規範、約束和保障,以保證公投的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合法並真正反映民意,實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因此,公投不同於民間機構的民意調查,必須法律規定,並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規則操作。包括發起公投的主體(政府、立法機關或居民)、發起公投的條件(如發起投票的居民必需達到法定人數)、參與公投的主體資格(如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行為能力、享有政治權利等)、公投議題的設定、公投過程的監控、公投結果的認定等,嚴格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 所以,公民投票必須是有法可依,無法不能舉行。而民意調查是一種不具約束力的行為,不同的人或機構可以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沒有統一的制度和程式,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抵觸法律的規定都可自由決定。                 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