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金促穩定樓市措施加強普法

2012-04-05

【特訊】議員陳明金認為政府一次性徵收物業轉移稅及開征遏抑「短炒」的特別印花稅,對穩定樓市起到一定作用,但有市民不滿普法不足,收到稅單後才知悉需繳交數以十萬元稅款,他認為市民有納稅義務,但也應有被告知應納稅項的權利。陳明金提出書面質詢,促請當局切實改善。

其書面質詢如下

「爲了增加房地產投機的交易成本,打擊炒賣行為,當局去年通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將原來不動產中間轉移徵收O‧五%的印花稅,改為按一般稅率直接課徵一%至三%的印花稅,以及制定《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取得住宅單位結算印花稅後兩年內將住宅單位轉移者,需繳納十%至二十%的特別印花稅。相關法律的修訂和出台對維護樓市的穩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有關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對一些非意在炒賣的市民產生困擾,作為相應的普法、執法和課稅部門應針對市民反映的情況,做好檢討完善工作。

在兩項法律實施不到一年的過程中,本人收到各種各樣的市民投訴和意見。

有針對普法部門的,指當局推出諸如上述關乎廣大市民切身利益的民生法案時,普法宣傳工作明顯不夠,由於對其缺乏詳細準確的認知,有些市民往往在接到稅單後才恍然大悟,然而動輒數十萬的稅費,對本不寬裕的家庭來說更是百上加斤。

意見也有針對執法部門的,作為市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同時,也有被告知應納稅項的權利,因此,在買賣過程中涉及產生稅費的環節,在簽訂有效文件之前,買方應預先被告知,而作為執法部門,應該規範發展商、房產中介、律師在這方面的要求。

意見還有針對課稅部門的,根據有關規定,市民在收到繳稅通知後,如果持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提出聲明異議,但是,有市民反映,即使提出聲明異議,仍然需要按期繳納稅款,而不是等財政局對聲明異議作出裁決以後再繳稅,認為財政局的徵稅程序應該更加人性化。

對於市民的各種意見和建議,有其合理之處,而且都是來自實際生活,我也相信,還有更多遇到同樣問題的市民。作為各大普法、執法和課稅部門,如何使服務更貼近市民的需求以及符合立法原意,關鍵是有無站在市民的立場考慮問題,因此,對於市民反映的上述各種問題,應予以關注,並切實改善實際服務中的不足之處。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1.每一項新法推出後,當局的普法程序如何?針對《印花稅規章》的修改和《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出台,當局在普法宣傳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2. 房屋買賣涉及高額的稅費,對於只為改善居住條件,無意炒賣樓宇的市民來說,相關稅費很可能會左右買賣行為。作為執法部門,有無對發展商、房產中介、律師等有關方面作出規範,要求預先告知市民買賣過程中應該產生的稅費事項?

3. 市民享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行政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從更人性化的角度,當市民對財政局的繳稅決定提出聲明異議時,相應的納稅期限是否應該順延至聲明異議裁決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