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廈活化試行期延長一年

2012-04-14

【特訊】去年推出的「工業大廈活化措施」首年試行期已經完結,鑒於業界反映須要更多時間收集工廈業權,因此,政府決定將措施試行期延長一年。措施延長期間,原來條件保持不變,而政府將聘請學術機構進行全面檢討,以不斷優化及完善措施。  

增中小住宅供應善用土地資源 為配合落實特區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六大方向政策,增加中、小型住宅單位供應,並且善用土地資源,改善社區環境,土地工務運輸局於去年4月推出「工業大廈活化措施」,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可獲優先處理,由入則至展開工程較正常流程縮短一半時間,從而有助推動申請項目加快落實興建。 「工廈活化措施」推出一年,共有八宗申請「街道準線圖」個案,其中六宗已獲當局發出「街道準線圖」,有兩宗仍在研究中;至於獲發「街道準線圖」後提交「工程計劃草案(草則)」的有兩宗,由於存在對規劃條件的申駁及其他特殊情況,審則工作仍在進行,並未有個案進入土地批給的修改程序。  

聘學術機構研究完善活化措施 有關措施自推出以來,受到業界和社會廣泛關注,試行期間,相繼有業界提出意見,指出須花費較多時間收集分散的業權,要求延長試行期;同時,政府需要更多數據,以了解措施成效。早前,政府已初步展開檢討措施的工作,考慮到有關訴求及促進房地產發展、增加細單位的政策目的,同時以便進行更深入的檢討,政府決定延長措施試行期一年。 措施延長期間,政府會積極關注並與業界保持溝通,以適時了解最新情況。同時,為不斷優化及完善措施,政府亦會聘請學術機構進行研究,就工廈資料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鄰近地區的經驗、對產業及社區發展的影響等範疇作全面檢討。  

扣減一定面積作公共設施用途 活化措施原來的條件在延長期內保持不變,對象為批給合約的工廈,工廈倘若全幢拆卸改建為住宅樓宇,必須提供佔住宅總單位數至少7成、實用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約640平方呎)的單位,而所有住宅細單位的建築面積總和,佔整個項目住宅單位總建築面積的一半或以上。符合此要求的申請項目可獲優先處理,由入則至展開工程較正常流程縮短一半時間。 由於工廈改變為商住用途,所需要的交通及生活設施等也必然有所調整,故此政府要求土地承批人,須視乎重建項目所處區域的規劃需要,將30%的土地納入公共設施用途,以增加社區的文康和交通配套,亦可因應地段面積、位置和周邊實際情況,許可承批人使用總建築面積的30%返還政府作替代方案。公共設施用途的建築面積應無償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建築成本不在溢價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