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0522號
2012年05月22日
星期二
吳英被浙江高院重審改判死緩
2012-05-22
【中新社杭州5月21日電】 據新華社報道,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髮休閒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向徐玉蘭等人高息集資,欠下鉅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營狀況、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先後從林衛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余元。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鋻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浙江高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候表示,在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時,浙江高院沒有採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于法有據,吳英案發回重新審判,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或審判程序違法的問題,而僅涉及量刑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浙江高院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浙江高院審理後可直接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