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最低維生指數

2012-06-27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五一/二零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六/二零零七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維生指數,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一五一/二零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調整的最低維生指數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內容如下﹕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多份行政命令和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當中若干內容﹕

第三零/二零一二號行政命令,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於六月三十日至七月一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第三一/二零一二號行政命令,授予保安司司長許可安裝錄像監視系統的職權。

第三二/二零一二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作為簽訂「組織及經營即發彩票及體育彩票—足球及籃球博彩特許合同」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以及合同修改事宜而簽署有關公證書的簽署人。

第一五三/二零一二號及第一五四/二零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規定發行並流通以「同善堂一百二十周年」及「傳說與神話十—牛郎織女」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第一六八/二零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於經第一七零/二零一一號及第四五零/二零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七四/二零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二款及第五款。關於第二五/二零零九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的第七四/二零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在「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規定中,增加了如下的規定﹕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收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在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為著計算租金的效力,當家團每月總收入低於該行政法規的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時,則以該開支金額作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