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員應否申報財產

2012-07-13

  近日來,本澳多份報刊先後刊登的文章,其內均涉及澳門司法官應否納入申報財產公開人員之列之內容,就連內地南方都市報(全國版)也有此類報道。其中還有提到檢察官委員會早前曾致函立法會,對公開司法官申報財產反映了一些擔心,包括可能影響其家人安全等。筆者閱後有一些個人感想。

在澳門,司法機關包括檢察院和法院,檢察官和法官通稱為司法官。檢察官日前對司法官納入財產公開之列持有不同的看法,細心想來,確實事出有因,可以理解。

環顧全球,大多數國家不將司法官的財產列入公開之內,其中既包括一些法制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也有以法治著稱的香港。司法官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享有崇高的地位,這與他們在爭議最終解決方面的權威不無關系,也與他們大多忠於職守的廉潔形象有關,鮮見司法官員涉及貪腐案件的報道,就是明證。澳門的司法官亦是如此,將他們的財產納入公開之列的現實緊迫性何在?

澳門的司法官與西方國家的一樣,必須嚴格依法辦案,不具備行政高官所擁有的大量人事財政權,自然也就沒有他們那種容易產生權錢交易的客觀條件和社會環境。眾所周知,無制約的權力是形成貪腐的溫床。陰暗無束的行政權才是陽光政策迫切需要照耀的地方。

司法官在辦案中,時常需要面對利益互相對立的雙方,因此,他們的決定往往順得哥情失嫂意,總有不滿的一方。而不滿者多數是罪犯——無視法律、挺而走險、甚至草菅人命之徒,他們如要報復泄恨,自然會不擇手段。澳門刑事案件的檢控決定,以及獨任庭的有罪判決都由承辦的檢察官和法官個人作出,且必被涉案被告知悉,他們的不滿和報復,勢必直指承辦司法官個人。相對而言,行政會委員與議員就無此憂慮,因為行政會和立法會的決定及法案只能在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作出與通過,並非委員或議員個人所能主宰。司法官承受的工作安全壓力與威脅並非常人所能體會。他們每人每年須處理大量案件,因為工作導致不滿的不在少數,即使在個人資料和隱私加以保密的今天,他們也不能完全免於擔憂,何況在有關資料公佈之後,應該說這種顧慮確屬情理之中。

澳門司法官均經過嚴格的入職考試和培訓,用過五關斬六將來形容,並不過分。他們的平均素質較高,工作中,除了接受內部定期評核外,還須接受外部的司法監督,如對檢控的預審、對判決的上訴等。己有的監督制度,有效地確保了回歸以來澳門司法官隊伍中沒有出現貪腐蛙蟲,澳門社會至今也無要求司法官公開財產制度的普遍呼聲或共識。其他大多數成熟法治的國家和地區,之所以不將司法官納入財產公開申報之列,也是因為充分相信並利用其現有的監督方式和制度,並收到完全可靠的效果。

在保障官員投資及其隱私與確保官員行事清廉和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當是陽光法必須考慮的重點。按照澳門廉政公署專員馮文莊先生的平衡之道(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港澳臺三地都將實現各具特色的官員財產公開化》南都周刊) ,就是』官員在填寫不動產時,無需寫明詳細地址』。具體地說,將財產申報的第4部分公開,包括:不動產數量,但無需公開具體地址;公司參股狀況,含股份說明及出資情況;參與非弁利團體組織的職務(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澳門財產公開納入司法官員》南方都市報)。從無需公開不動產地址看,貌似司法官有關安全的擔憂純屬多慮,暫且不論這點。試問,不公佈房產價值,僅公開數量,就能讓公眾知曉官員的財產有多少嗎?一幢幾千萬的別墅,與數套舊樓的資產價值,孰大孰小,一目瞭然,但反映在公開的資料裡,卻恰恰相反,從數量上看,1處房產自然不敵數處房產。全額付款與貸款購買的房產,豈能在一項不動產數量中反映出來?此外,在房地產中,地理位置就是王道,郊區的一間房不及城中的一張床,說的就是這個道理。離開了房產價值和債務,還有存款金額,僅公佈房產數量,這種財產公佈的透明度究竟有多大?會否誤導市民?勿庸多言。面對如此多的模糊,當出現市民誤解或者蓄意抹黑司法官時,司法官應否如同行政高官般透過傳媒等高調回應?是任由市民誤解,還是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解釋,並為此影響辦理如山堆積的案件?亦或僅為免於此類麻煩,將錢存入銀行,聽憑辛苦所得大肆貶值?司法官不比行政會委員或議員,後者大多是商人,離開樓市,自有常人不具備的生財之道。此種陽光法是否集中一切光源照到了最需要照亮的地方,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真正令人擔心。

                                                                                      關心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