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議員提修勞動法單方解僱補償條文

2012-07-27

【本報訊】由於《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不合理解僱須付出補償的金額訂於二OO八年,新澳門學社的議員認為,該金額未能與時俱進,已明顯不配合當今經濟發展的情況,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故向立法會提出修訂。

建議月基本報酬上限增至二萬八千

新澳門學社三名議員向立法會提出修改《勞動關係法》中有關單方解僱補償的條文。《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不合理解僱須付出補償,「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一萬四仟元」。學社建議,將這金額調升為澳門幣二萬八千元。

學社指出,一萬四千元是在一九九八年最初訂定的,那時的月薪上限覆蓋率逾百分之九十,但十四年後的今天,其覆蓋率不足百分之六十五,即有百分之三十五的工作者的工資早已超過一萬四千元,再以一萬四千元為上限實在不合時宜,不能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表示,從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二年,本地工作收入中位數已經由當年約五千元的水平,顯著增長至一萬一千元;增長率已輕微高於百分之一百。因此,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上限金額,適宜相應調升至澳門幣二萬八千元,以配合經濟發展。

直選立法會議員區錦新解釋,《勞動關係法》之前的原有法律規定,該補償金額「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所以,調整金額的權力在於「總督」。然而,二OO八年的《勞動關係法》不再規定由行政長官調整,只列明「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區錦新認為,很明顯,這一「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的責任已從行政當局轉移到立法會。他有信心,立法會主席會批准這項修訂交由全體會議審議。會否在審議時遇到阻力?他表示,提出任何法律都會有阻力的,也難以評估能否獲得全體會議通過。既然,經濟發展是確實的,故此,議員有責任提出修訂。

今次會否與有工會背景的議員合作,爭取通過修訂?吳國昌稱:「我們其實一直長期都是在合作當中。但是,在合作當中,我們是以最有利的角色、身份、姿態來進行合作,我們相信,工會或工會的議員都會在其角色內做好其工作。從廣義的社會疇範,一直是在合作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