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1027號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中國制定精神衛生法:
2012-10-27
【中新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 郭金超 余湛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經表決通過了精神衛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85年開始醞釀製定該法到今天表決通過,前後歷時27年。
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中國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其中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制定了精神衛生法。在此之前,西太平洋地區只有中國等個別國家尚未制定精神衛生法。
該法共7章85條,包括總則、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等。其中有關條款明確規定了對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保護,如:『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等。
如何斷定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在該法制定過程中一直是爭議焦點。而近年來,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也使精神衛生成為公眾高度關注的社會問題。為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這部法律指出,精神障礙的鑒定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按照條件和程序做出判定,並明文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同時,如果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法案也規定相應的救濟手段。該法指出,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該法也注意到當前中國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一線醫務人員收入低、風險大等問題,並以法的形式從人、財、物等方面保障中國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如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門診,相關方應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