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特別印花稅今生效

2012-10-30

【政府公報】昨日出版的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並自公佈翌日(十月三十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新法律規定,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名稱改為《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新法律的標的內容改為:該法律設立因移轉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建成、興建中或正在規劃興建中的居住、商業、寫字樓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下稱“不動產)或其權利而須繳納的特別印花稅,以打擊該等不動產的投機行為。適用範圍方面,新修改規定,於該法律生效後,就用作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且在結算之日起兩年內對該等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須繳納特別印花稅。

在移轉依據方面,新修改規定,作為移轉或承諾移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及作為移轉或承諾移轉該等不動產的事實使用權及收益權的一切憑證文件、文書或行為,均視為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

第15/2012號法律亦修改了《印花稅規章》,增加第五十三-A條,內容如下: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且不屬本規章及其他特別法例所定的獲豁免繳納印花稅者,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該不動產或權利,除須按規定繳納稅款外,尚須按照《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訂定的額外稅率繳納印花稅,稅率為百分之十。

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且其中任何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亦適用上述的規定,但如取得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並兼有本地居民及非本地居民,且非本地居民與全部或部分本地居民具有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又如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對於在新法律生效前作出的用作取得商業、寫字樓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如在新法律生效後三十日內就該等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則不適用有關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規定。對於新法律生效前作出的用作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如在新法律生效後三十日內就該等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則無須額外繳納《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所規定的印花稅。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