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機等的供應制度及要件

2012-11-27

昨日出版的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6/2012號行政法規,規定博彩機、博彩設備及博彩系統的供應制度及要件,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行政法規規定,擬在澳門特區供應博彩機的製造商應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相關許可,而該許可僅發給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被政府視為具備適當資格的製造商。博彩機製造商可經由分支機構或在澳門特區設立、且全部公司資本均以記名股份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業務。該公司所營事業僅可為博彩機的製造、供應、裝配、安裝、編程、維修、改裝、改造、技術支援及保養。

在博彩機方面,行政法規規定,在獲許可供應博彩機的博彩機製造商提出申請時,應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有關博彩機。確保為博彩者而設的期望值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八等要件。

如有理由懷疑博彩機運作有瑕疵或不符合其設計、編程或改裝的規定,承批公司應拒絕支付與該等博彩機有關的彩獎或積分。如屬上述情況,承批公司應立即中止有關博彩機的經營,直至瑕疵或失靈情況被排除為止,並應立即將事件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及博彩機製造商報告。承批公司還應於五日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一份載明事件經過、所採取的措施及與博彩者倘有的爭議的解決方法的詳細報告。被排絕支付彩獎或博彩機的積分的博彩者,可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山審查承批公司決定的申請,以便對該決定作出確認,或要求承批公司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重新作出決定。博彩監察協調局可命令中止其認為不按設計、編程或改裝的規定運作的任何博彩機的經營。就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的決定,可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因博彩機的瑕疵運作而導致博彩者或政府蒙受任何損失,承批公司及博彩機製造商須負連帶責任。

博彩機應長期與電子監管系統連接,如博彩機與電子監管系統失去連接,且無法立即恢復連接,應中止該博彩機的經營。政府可聘請能力獲國際公認的實體安裝及/或管理承批公司的電子監管系統的中央監管系統;為此,適用本行政法規中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與博彩機製造商的適當資格要求有關的規定。

按照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的獨立批示獲得許可的博彩機室,僅可設置於下列建築物:1)評級不少於五星的酒店;2)整幢樓宇為非住宅用途且與獲許可酒店娛樂場的距離少於五百米的大廈;3)非設在高密度住宅區範圍且屬名勝的商業休閒綜合大樓。作出上述許可,屬行政長官的權限。政府應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採取適當措施,使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設於非上述所指建築物內的博彩機室符合規範。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