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師憂文遺法少公眾參與 應列明委員會權限

2012-12-25

【本報訊】立法會現正收集《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意見,城規師林翊捷 (見圖) 認為,以現時法案文本內容,公眾參與的成份較少,他建議法例清晰列明文化遺產委員會的職能等;規定在評定文化遺產的過程中,必須進行公開諮詢;若收購不動產,必須公布定價理據等;也要設定提名及上訴機制。

今年七月,政府向立法會引介《文化遺產保護法》(簡稱文遺法),現正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並罕有地進行公開諮詢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規劃師林翊捷指出,在文遺法的法案文本中,公眾參與的成份較少,尤其只有一條條文 (第十六條) 觸及文化遺產委員會,實不足夠。

林翊捷表示,若不動產被評定為文化遺產,其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將會受到影響 (如不能拆卸建築物等)。雖然,文化遺產委員會只是一個諮詢組織,但是,在整個評定文化遺產過程中,擔當著重要角色,委員們既可接觸較多資料,也影響著政府的決策,因此,文遺法應該列明委員會的權限,委員的利益迴避等。

規定可以公開諮詢亦 即可有可無

在評定不動產為文化遺產的程序中,法案雖規定「可以」公開諮詢,換句話說,這是「可有可冇」的。林翊捷認為,文遺法應該規定「必須」公開諮詢,因為,若不動產被評定為文化遺產後,政府可能動用大筆公帑購買、維修等,甚至限制擁有人的權利,所以,這決策應該審慎,其過程應該眾所周知。

將來,政府可依法收購文物清單內的不動產,由於涉及不動產所在的土地,那一定是大手交易,需要動用大筆公帑,因此,接受公眾監督變得非常重要。林翊捷表示,法律應該規定,政府必須公開相關報告,詳細披露的內容包括訂定收購價格的理據等,讓監察部門及市民衡量是否定價過高等。

應有申訴機制

林翊捷也提出,文遺法也應規定一個公眾提名機制,市民可以拿出理據,向政府提出可列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文化局則定期公佈及評估公眾的提名,從而提升公眾參與的程度。另外,文遺法也要規定一個申訴機制,若不動產擁有人不服政府的評定文化遺產的決定,便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