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公開保護私隱‧高官財產未可全窺 雷大雨少陽光法通過

2013-01-04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通過修訂《財產申報》的法案,雖然,該法例規定公開官員的「財產申報書」第四部份,讓公眾查閱。但是,立法議員高天賜批評,該部份的內容太簡陋,公眾應該知悉的重要資料則欠奉。廉政專員馮文莊表示,按澳門的現況,今次的修訂可在監察和隱私之間取得平衡,符合修法的出發點。

《修改第 11/2003 號法律〈財產申報〉》法案昨午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該法律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副局長等,均須公開其「財產申報書」第四部份的資料,讓公眾透過法院網站查閱。

雖然,第四部份的公開資料觸及申報人的澳門或海外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但是,由於這部份的內容不需巨細無遺,市民只能從中得悉不動產數目、性質及用途說明,卻無法知道其地點、物業登記標號及金額等資料。

直選議員高天賜在細則討論及表決聲明中指出,申報者的大部份重要資料 (公職超過公職薪俸五百點的銀行戶口、現金、債權、汽車、飛機、證券、藝術品、珠寶、不動產規模等) 仍屬保密。在「財產申報書」第四部份裡,公眾應該知悉的重要資料則欠奉。

高:公共利益應凌駕官員私隱

投贊成票的高天賜認為,今次修法邁出了「小小的一步」,但是,他批評:「這個議會忘記了,主要公共及政治職位據位人,應將他們的財產狀況公開,以維護公共利益。立法者忘記了,公共利益及構建陽光政府的目標,應凌駕於有關官員的隱私權。」

回應高天賜言論的廉政專員馮文莊承認:「從監察的角度去考慮,把一些內容披露得巨細無遺,可能是上上之策。但是,同一時間,法律上沒有這個要求,當中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說,是適度公開官員財產的資料,並不是說,所有資料都要強制公開。」

馮文莊認已符合修法出發點

馮文莊又表示,每個人都有隱私的內容,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當這內容受到損害時,「整個社會都受到損害」。所以,需要在監察和隱私之間「權衡輕重」,「考慮到澳門現時的實際情況,有些工作可能是『先易後難』的效果會較好。」他認為,「財產申報書」第四部份的內容,是基本符合修法的出發點。

對於外界認為,廉政公署發出勸諭或報告後,很多行政部門的改善不明顯。馮文莊坦言,「若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廉署是最沒有權的部門,因為,我們純粹是建議其他部門走回正軌」,至於,相關部門是否接受及改進,應依法向其上司作出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