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財產申報法律

2013-01-24

 

前日出版的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二〇一三號法律,修改第一一/二〇〇三號法律的《財產申報》,現簡介有關內容。

   新修改規定,第一一/二〇〇三號法律的名稱改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法律規範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義務。公共職位據位人還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其他等同領導及主管職位的據位人,尤其是辦公室主任及顧問。

   該法律亦規定公開下列人士提交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由終審法院辦事處確保公衆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互聯網網站查閱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因應具體情況所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訂定其他公開方式。

    新修改包括,申報書由四部分組成,應包括申報人個人身份資料和容許嚴格評估申報人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的財產和收益,以及非財產性利益的一切資料。資產,包括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組合,以及金額或價值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五百點的對應金額的銀行帳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及其他物品;負債,指金額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五百點的對應金額的債務等。

   在新規定下,申報是以填寫式樣載於該法律附件一的表格方式作出,有關表格的電子版本可從廉政公署互聯網網站下載,並與紙本表格具同等效力。如申報書任一部分所載資料不正確係因不可寬恕的過錯所引致,違法者將被科相當於所擔任職位三個月至一年報酬的罰款。如申報書任一部分所載資料不正確且屬故意造成時,違法者受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的處罰;如判處的刑罰為罰金時,則罰金不低於違法者所擔任職位六個月的報酬。根據規定所指負有提交申報書義務的人,其本人或藉居中人所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過所申報的財產,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不作具體解釋或不能合理顯示其合法來源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在配偶的合作義務方面,負有通知義務者免費提供申報書第一及第二部分表格。凡故意和不合理地不遵守法律所指義務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在申報書卷宗的保存及銷毀方面,申報人死亡五年後或終止職務十年後,即銷毀申報書,但如在上述所指期間內有刑事程序被提起,且在該程序中有需要取閱有關申報書,則申報書的保存期延長至有關程序結束為止。按情況,申報卷宗的銷毀須經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命令作出,被指定進行銷毀工作的人員須繕立銷毀證明。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