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增城原副市長劉榮照受賄逾千萬元一審判無期

2013-03-01

【新華社廣州2月28日電】(記者毛一竹)因在土地開發中濫用職權投資入股、收取鉅額賄賂,廣東省增城市原副市長劉榮照28日下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劉榮照在擔任增城市新塘鎮鎮長、增城市荔城街道黨工委書記、增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荔城街道黨工委書記及增城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親屬顧恩洪(另案處理)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515萬元,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折合人民幣685.9萬元,通過顧恩洪以投資入股形式共受賄707.9萬元,此外,還收受他人賄賂港幣55.6468萬元、美元1萬元、新加坡幣0.3萬元、澳門幣6.06萬元。

  法院認為,劉榮照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一審判決劉榮照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繼續追繳劉榮照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