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行政法規

2013-03-21

昨日出版的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關於司法援助的行政法規兩份,現簡介其內容。 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委員會負責行使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及有關補充性法規所規定的職權,以及:1)應行政長官要求,就《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以及補充性法規的適用發表意見;2)就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適用編製年度報告;3)制定其內部規範。 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正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須具備法律學士學歷。委員會成員在被公認為傑出及具相當知識及專業經驗的人士中選任,並由公佈於澳門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為三年,可續期。上述批示中須同時指定委員會其他正選成員的候補成員,但主席及副主席除外。委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候補成員代任。 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1)代表委員會;2)召集及主持會議;3)核准議程;4)行使行政長官批示或委員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以及其他法定職權。委員會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委員會副主席的職權如下:1)協助主席行使職權;2)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3)當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委員會一般每周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主席提出或應最少兩名成員的建議而召開。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專家或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其須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並具下列職權:1)負責處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文書;2)按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的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3)執行主席所指派或內部規章所規定的其他職務。秘書由委員會主席指定。法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其他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2/2013號行政法規,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規定司法援助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