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法政府全主導

2013-04-03

【本報訊】《城市規劃法》獲通過後,城市規劃的核准、修改、中止等,全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公布,不會交到立法會審議,政府被質疑是自編、自導、自演,而且權力過大。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代表解釋,城規是政府的職能,且甚具技術性,政府在各方面又很專業,作出決定前也會完善地諮詢。他認為,政府堅持不會把將來的總體和詳細規劃交到立法會。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城市規劃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見圖)在會議後表示,很多議員詢問城市規劃的定義和範圍,列席會議的政府代表回應時指出,城市規則與城市的發展相關,既要顧及全局,也要具戰略性,並配合周邊的發展、國家的規劃。所以,沒有特別的定義,而且,全世界對城規的概念也是沒有共識的。

理由﹕政府職能且涉 多方專業

此外,很多議員和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城市規劃的核准、修改、中止等決定,全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公布,政府好似是自編、自導、自演,質疑其權力會否過大?政府代表解釋,以上是政府的職能,而且,在各方面都是很專業的,將來也會透過完善的諮詢才會作出核准、修改等決定。政府代表又舉例,香港也是由行政長官聯同行政會議討論後,也是以公告形式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