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405號
2013年04月05日
星期五
綠化路環守不住‧割地賠款難走脫
2013-04-05
位於路環鄰近田畔街一幅面積56592平方米之土地,在發展商要求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早前發出的相關街道準線圖,按準線圖規範,上述地段內的樓宇最大許可高度為海拔一百米,最大許可淨地積比率為八倍,社會為之嘩然。工務局局長賈利安透露,據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該地段自1903年已登記為私家地。由於並非政府批地,所以政府對其發展計劃只能依法進行審批。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並有逾百名市民走到路環山上發起「守護路環,捍衛山林」的活動。
「市肺」遭蠶食 綠土守不住
路環一直以來被視為澳門「市肺」,亦已成了澳門最後一片綠土,對容許肆意放高、破壞山體和損害綠化,不少市民都感到不能接受。
稍後,有傳媒更揭露,路環九澳最少尚有三幅土地早在澳葡年代批租,其中兩幅已被批准改為住宅用途,其中一幅地按發展商所透露,已計劃興建四十六幢豪華獨立住宅屋及相關設施。而另一幅則已按照政府所發出的街道準線圖遞交計劃,以發展住宅項目。如此逐步蠶食,澳門路環這個綠化保護區恐怕再難守住。
當然,最教人觸目的還是路環田畔街這一幅土地的發展情況,這是由於其範圍既廣(五萬多平方米),涉及龐大的山體(由山腳至海拔五十米範圍均被涵蓋),計劃興建的樓宇亦超高(以所批的街道準線圖,其可建百米高樓)。問題是,即使是私家地,到底可否在路環興建如此高樓?眾所週知,路環的綠化郊野環境之所以能一直保存至今,是因為從澳葡時代起,路環已被定位為綠化保護區。而零九年,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來澳訪問期間,也對小小的澳門竟保有這樣一個生態盎然的路環綠化保護區表示欣賞,並明確指示特區政府:「路環應按照生態保護區的規劃發展建設。」可見,只是在澳門短暫停留的國家領導人,亦對此綠化小島有極深刻印象。
保住綠化的路環 政策已經不存在?
一個地區,一個小島,要規劃為綠化保護區,通常有兩個方法,一是立法,二是政策。澳門由於城市規劃法長期缺位,從來沒有法律位階上的城市規劃,而只有小區規劃,而這些小區規劃也大多是一種政策,而非法律(當然也有以立法方式,如被何厚鏵在回歸後廢除的新口岸及南西灣湖的限高批示,或後來由何厚鏵所簽署的松山限高批示)。而路環的綠化保護區則一直只是一種政策,而非立法。但澳葡時代,葡人政府基本恪守這一政策,除了黑沙海蘭花園這個大型屋苑失守以外,整個路環基本上是保留了綠化環境,成了澳門人的市肺。
沒有法律作依據,綠化保護是否就不能成功?這倒不是,當然有法比沒法好,但作為一個政府,只要有一個清晰的政策,憑其擁有的公權力要執行起來也同樣可以暢順及有能力面對挑戰。當然,若政府有意「鬆章」放軟手腳,則是另一回事。
在路環田畔街側的這個地段發展問題上,我們看到一個發人深省的畫面,一方是氣焰囂張的發展商,聲稱將會「堅定不移」地發展該項目,「冇得轉彎」。另一方則是賈局長,滿面委屈的聲稱有關申請只要不違反相關條例,政府即只能依法審批,甚至連拖慢一點也不可以。
地段不處都市化計劃內 不應容許建高廈
是這樣嗎?政府為了回應社會需求,決定在石排灣興建公屋,特別為此而訂定了一個「路環石排灣都市化計劃」,以放寬這個區域的樓宇興建高度,社會對此諒解。連政府自己要興建高層公屋,也須設定一個都市化計劃來放寬其興建高度。而石排灣都市化計劃的範圍就僅是石排灣這一角,並未延伸到田畔街荔枝碗這一帶(這是筆者在口頭質詢會議上多番追問後獲政府清楚回應及澄清的)。意味着這一帶在政策上仍不被允許興建高層樓宇。只要路環要保留成為綠化保護區的政策仍在,政府怎會是只能無奈地應發展商的申請而批准其高樓計劃?
而且,作為政府,批不批准不是單看法律有否規範,因為多詳盡的法律都不可能把任何可能發生的情況詳細訂定下來。政府在履行其職務時就一定有權基於其政策、基於社會的福祉、基於居民的合理預期,對任何申請都可以行使行政裁量權對之予以批准或否決。從來不存在只要申請不違反法律所訂的東西,就必須批准的情況。所以,工務局局長的「苦情戲」雖然交足,卻難逃法眼。
城規法制訂前 應停批大型項目
民間更有意見要求,在《城市規劃法》尚待出台的時刻,政府理應放緩對所有有可能與未來城市規劃有牴觸的大規模發展計劃的批准,以免破壞未來澳門整體城市規劃的部署。對此,有官員表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暫停有關審批。這是一個笑話,澳門的工程審批從來都是龜速,一個申請拖上三年五載是平常事。怎麼會突然快速起來?發展商也承認因為社會上有反對聲音,所以對計劃未作多作論證就倉卒入則。除非另有內情,否則政府不可能也不應該為配合發展商的快速申請而突擊完成審批吧。
民間要求在城規法完成前暫緩審批大型建設項目是有道理的,也體現民間智慧。按城規法草案的規定,城規法實施後將會制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而後者就是為本澳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劃。以路環來說,一直是澳門人的後花園,也是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欽點的綠化生態保護區,將來路環的詳細規劃一定是朝綠化生態保護區方向制訂,必定不能興建高樓甚至超高樓。若在城規法及相關規劃未制訂前,對上述項目突擊完成審批,則未來路環的詳細規劃必定容不下此已批項目。發展商大可根據城規法所規定的「首次實施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草案第五十四條)要求特區政府依法賠償,則屆時特區政府「割地、賠款」就少不免。而單以賠款而言,已實在是個天文數字(發展商一定用盡地積比率,56592平方米乘八倍,是45萬平方米,不多算,僅以三萬元一平方米計算,那就是135億)。這樣的「局」,澳門人除非全都變傻子,否則豈能接受?
立法議員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