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427號
2013年04月27日
星期六
工作收入補貼延長至年底
2013-04-27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草案。
為紓緩低收入者的生活壓力,澳門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八年通過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向合資格全職工作的低收入受僱人士提供工作收入補貼,其後每年透過行政法規延長其實施期間。該措施對紓緩全職低收入者的生活壓力有一定幫助,在協助年滿四十歲中壯年人士就業方面也起着正面作用,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草案,將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每月補貼金額上限上調至澳門幣四千七百元。
有關補貼的申請要件大致與二零一二年度相同,如僱員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年滿四十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的受僱人士;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收取的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幣一萬四千一百元;每月工作累計至少一百五十二小時,但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所涵蓋的,即從事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的僱員則只須每月工作累計至少一百二十八小時。
為計算工作時數,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所規定的強制性假日、年假、有薪缺勤及產假,均作每日工作八小時計算,而處於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規定的中止工作期間的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的僱員亦享有相同待遇。另外,草案規定的「工作收入」的概念並不包括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所規定的解僱補償。
二零一三年度的工作收入補貼仍按季度分四期申請及發放,並由財政局負責執行,估計開支約澳門幣三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