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七單位已符條件賣樓花

2013-06-10

【特訊】《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已於日前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按照法律規定,發展商須滿足完成地基工程等三個條件,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預先許可後才可銷售“樓花”。根據局方截至5月下旬的統計資料顯示,81個在建中的私人住宅樓宇中,已符合三個條件的項目共21個,涉及3782個住宅單位,在法律實施後,只要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局方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天內便可發出“預先許可”。此外,尚有35個項目符合其中兩個條件,共涉及2004個單位。  

在建樓宇售樓花須獲預先許可 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截止5月下旬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項目共有81個,按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計劃,可建成7198個住宅單位,視乎不同的建築階段,可望於今年至未來三年內陸續投放市場,滿足市民需求。 日前獲通過的《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規定,在建樓宇僅在獲得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預先許可後,方可出售“樓花”,否則有關法律行為無效,而獲得預先許可,則須滿足三個條件,包括: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已完成地基或地庫層(包括地面層樓板結構工程);進行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但如非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則在物業登記標示上作出“在建樓宇”的附註項目。 按局方的統計資料顯示,81個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項目,同時符合發出預先許可的三個條件的項目共有21個,涉及3782個住宅單位。當中15個位於澳門半島,共523個;1個位於氹仔,共620個單位;5個位於路環,共2639個單位。  

預先許可於申請後十五天內發出 這21個項目可向局方申請預先許可,在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局方在收到申請後的15個工作天內便可發出。無論上述21個項目是否曾經作出“樓花”銷售,在“樓花法”通過後,若擬繼續進行“樓花”銷售,則必須獲得預先許可,並須遵守法律有關合同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