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局擴編暴肥近倍

2013-06-14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房屋相關的法律和制度已出現的改變,尤其是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已成立並於2011年6月上旬開始運作;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律,經濟房屋不再透過訂立房屋發展合同建造,而是直接由公共機構(包括房屋局)全資興建;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已獲通過,該法律於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有必要對房屋局的職責及其組織運作架構作出適當的調整。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 新增的職責 房屋局現有的職責基本維持不變,尤其是在公共房屋樓宇建造工程的技術監督、監察適用法例的遵守狀況以及行政程序的處理(特別是與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相關的分配程序)等方面。根據相關法律及法規的修訂,房屋局將同時負責對有利於房地產中介業務發展的輔助措施作出研究及建議;監察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活動,以及依法發給有關准照;與其他公共機構或部門合作,促進舉辦房地產中介業務範疇的培訓活動,以提升服務質素;建立及更新與房地產中介業務有關的資料庫;對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第二, 重組架構 針對上述的改動,有必要對房屋局的組織架構進行重組。因此,草案建議新的組織架構由一名局長、兩名輔助局長的副局長組成,並共設五個廳及十三個處,而其中三個處為直屬處,由局長直接領導。草案所建議的組織架構與現行架構比較,主要有以下的修訂: 1. 增加一名副局長 首先,在公共房屋方面,基於現時由房屋局管理的公共房屋已有45207個,再加上正在建和規劃中的約7371個公共房屋,可預計無論在出售、管理、以至有關公共房屋單位及樓宇共同部分的保養、維修等方面,以及在跟進社會房屋承租家團家庭狀況改變方面,工作量及其複雜程度均會大幅增加。同時,現時居住在公共房屋(社屋及經屋)的居民人數超過80000人。另外,在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正式生效後,房屋局將負責對從事該等業務及相關的從業員發出准照及進行監察,需要相應的人力資源以落實及執行有關職責。基於工作量、工作內容的專門性、以至程序本身的複雜性均不斷增加,再加上有必要對房屋政策進行研究,故草案建議增加一名副局長以輔助局長,以確保房屋局的良好運作。 2. 公共房屋廳(下設社會房屋處、經濟房屋及援助處、公共房屋監管處) 該廳基本上維持現有的職權,然而在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公佈後,經濟房屋改由公共機構全資興建,因此,房屋局具有職權執行有關房屋的轉讓及計算補貼比率等程序。同時,該廳亦負責跟進、落實及執行政府將來推出的公共房屋政策,故該附屬單位新增了向申請人提供援助方面的職權,以及審查申請人購買該類房屋的要件以及計算不可轉讓期屆滿後經濟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時須繳付的補價金額的職權。 3. 樓宇管理廳(下設組織處、樓宇管理事務處及樓宇管理支援處) 該廳主要負責促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及管理企業之間的溝通;協助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的成立及運作,以及協助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舉行,並提供適當的輔助;協助調解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及跟進落實樓宇維修基金推出的資助計劃。 4. 准照及監察廳(下設准照處、業務監察處) 屬新增的附屬單位,主要負責跟進落實及執行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其施行細則,監察有關法例的遵守情況及就違法行為作出實況筆錄。 5. 資訊及輔助廳(下設行政及財政處及資訊處) 該廳主要負責人員管理、翻譯工作、房屋局及樓宇維修基金的一般文書處理、管理房屋局的財產、編製預算、支援樓宇維修基金的運作及在電腦資訊方面作出支援。 6. 研究廳 屬新增的附屬單位,考慮到社會對公共房屋的需求,以及鑑於落實經濟房屋政策對社會的影響,未來房屋局將會加強在經濟房屋政策制訂方面進行研究,尤其包括經濟房屋的需要、類型、售價、補貼比率、補價、收入及資產限額、分組排序等方面。此外,在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正式生效後,房屋局將對與該範疇相關的政策制訂方面負責提供意見及建議。因此,為加強發展房屋局職責範圍內關於政策制訂的研究工作,以及使研究工作更加集中,草案建議新增研究廳,並由其專責研究工作,該廳將具有由房屋局其他附屬單位現時負責的研究工作的職權。另外,為讓研究工作更有效率地進行,草案將原屬公共房屋事務廳“收集及分析資料,為規劃房屋政策制定必要的活動計劃”的職權歸為該廳。 7. 法律事務處 法律事務處除了保留原來的職權外,還將因應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生效、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設立及運作,以及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生效及實施而負責執行以下方面的工作:法律及法規的草擬及修訂工作,對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法律層面的協助,就社會房屋、經濟房屋、樓宇管理、房地產中介方面的行政違法組成處罰卷宗,處理相關的聲明異議、行政上訴及司法程序,以及建立及更新行政違法行為的紀錄等。 8. 工程事務處 現時樓宇管理事務廳屬下的技術支援處更名為工程事務處,現有職權維持不變。根據現行房屋局組織法,現時技術支援處主要職權為對公共房屋進行保養及維修。然而,隨着新的公共房屋樓宇陸續興建及落成,該職權與公共房屋的發展、修繕、拆除、建造、改善等工作更為緊密。同時,考慮到公共房屋改由公共機構自行興建,對興建公共房屋的計劃、建造工程、技術監督、質量要求、以至日後的保養維修等均需要該處提供工程技術意見,其工作範圍已不僅局限於樓宇管理方面的一般日常保養維修工作。現時該處負責對樓宇維修基金所推出的計劃及輔助措施提供技術意見,其職權範圍既涉及公共房屋又涉及私人樓宇。因此,為使工作流程更暢順,草案建議將該處撥為直屬處,直接附屬局長。 9. 宣傳及推廣處 除現有職權維持不變外,為協助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執行,草案增加該處以下職權,尤其是負責房屋局設施內的公眾接待及諮詢服務、跟進房屋局工作領域內的訊息發佈活動工作,以及根據適用法例及規章的規定,向利害關係人提供其要求的關於房屋事務、房地產中介及分層建築物管理等方面的資料。 10. 調整人員編制 草案建議房屋局人員編制由現時的一百三十三人增加至二百二十五人。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