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城規法若放寬賠償準則 政府財政將造成極大負擔

2013-06-28

【本報訊】據悉,政府最高領導層有意配合商界議員的要求,修改《城市規劃法》法案,進一步放寬賠償準則。城市規劃師林翊捷指出,國際普遍的觀點是,若實施城市規劃而降低某土地的發展規模,政府是不需要作出賠償的,否則,城市規劃將難以實行,也會為地方政府的公共財政造成極大的負擔。 立法會現正審議的《城市規劃法》法案建議,當實施城市規劃而降低某土地的發展規模時,將出現以下情況:(一) 對於「持有有效建築准照」的發展商,政府須作出賠償;(二) 對於「未獲發給建築准照」的發展商,則有權獲得賠償;(三) 若是公用徵收 (政府取得私人財產權),政府須作出賠償。城市規劃師林翊捷 (見圖) 認為,上述的賠償準則已經是「太寬鬆」。 然而,商界的立法會議員強烈要求政府修改法案,進一步放寬賠償的準則,讓持有現時的街道準線圖 (不具法律效力的過渡性文件) 的發展商,若因實施城市規劃而降低發展規模,也可獲得賠償。據悉,政府最高領導層有意配合商界議員的要求。 林翊捷指出,早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當時被譽為最民主、最自由的美國,最高法院已經確立一個觀點:若實施城市規劃而降低某土地的發展規模,「政府是不需要賠償給土地所有人的」,這是因為實施城市規劃是基於政府對公眾利益的保障。 上述觀點普遍也得到眾多發達國家的接受,成為主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更強調:「不可再生和不可或缺的土地不允許聽任於個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力量的競爭。」林翊捷進一步解釋,西方把持上述觀點的原因之一是從財政考慮,若任何情況都要賠償,將為地方政府的財政帶來太大的負擔。 「立法是要建立一套可行的城市規劃制度。」林翊捷引述外地經驗稱:「若果,每次修改規劃都要賠償,城市規劃是執行不了的…… 公共財政是支撐不了的。」 林翊捷重申,不論修改或廢止街道準線圖以及首次執行或修改城市規劃,都應該按照國際上通行的觀點,政府不向單純因城市規劃而產生損失的土地所有人賠償,土地所有人只在取得工程准照之後而政府改變規劃條件導致損失才能夠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