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709號
2013年07月09日
星期二
判決書凸顯「反腐震懾」 劉志軍判死緩
2013-07-09
【香港中通社北京7月8日電】(香港中通社特約記者 莊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8日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院及辯護人提出的「主動交代」和「追回贓款」的事實,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根據法律條款,只要劉志軍在未來兩年沒有故意犯罪,兩年以後,他的刑罰就將減為無期徒刑。對於此判決,劉志軍辯護律師已表示,劉情緒穩定,不會進行上訴。
劉案量刑「鬆中有嚴」 北京學者認為,劉志軍死刑的判決,體現了其案件的嚴重程度,法院并未給予過多的「量刑優惠」。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韓玉勝對香港中通社記者稱,劉志軍個案具有較強的特殊性,由於鐵路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身為鐵道部部長,劉的職位對社會及百姓的影響力很大,其受賄金額以及濫用職權造成的後果也非常嚴重,若對其進行較大力度的從輕量刑,無法找到理由。 不過,韓玉勝同時表示,法院最終作出死緩的判決「也體現了從輕的一面」,原因是法院最終採納了劉的從輕量刑情節,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畢竟事實證明,僅僅是殺死貪官,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預防腐敗。」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庭通過官方媒體公佈的判決書內容與此前頗有不同,例如強調採納從輕量刑事實是在「經查屬實」之後作出的,以示法院判決經過謹慎衡量。
判決書出現罕見內容 此外,判決書另出現罕見內容:「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雖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此前同樣被判處死緩的深圳原市長許宗衡、中國移動前副總張春江等人,判決書中均未出現這一內容。 分析人士認為,判決書中刻意加上這一表述,意在表明高官貪腐案并無「法外開恩」的可能,這或可起到一定程度的「反腐震懾」作用。 此前,「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已被納入至最高法院2013年的工作重點。 韓玉勝認為,盡管劉案不會成為其他省部級高官的「套用案例」,但法院對腐敗案「不可從輕」的判決理由,或將對高官腐敗有所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