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東莞環保局長受賄870萬一審獲刑14年

2013-07-13

【中新社廣州7月12日電】(奚婉婷)記者12日從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原廣東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袁紹東收受該市兩家廢水、廢油脂回收企業老闆賄賂共計870萬元人民幣,廣州中級法院近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 生於1964年的袁紹東是廣東東莞人。據此前媒體報道,2007年3月,袁紹東由東莞市政府副秘書長轉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2012年9月,中共廣東省紀委發佈消息稱,袁紹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袁紹東任廣東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分多次接收東莞某廢水回收處理企業老闆賴某中的賄款共計750萬元人民幣,袁紹東通過要求下屬加強對其他相關企業巡查和監管的方式,使得行賄人所在企業的業務量大增。 2011年至2012年間,袁紹東接受王某樹的請託,幫助王某樹經營的廢油脂回收利用公司獲得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袁紹東還要求其下屬加強監管轄區內企業,防止廢棄油脂被轉移出東莞,使得王某樹的公司廢棄油脂回收量大幅增加,為此袁紹東分多次接受王某樹賄款共計120萬元人民幣。 廣州市中級法院認為,袁紹東主動投案,並如實向辦案機關交代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退清全部贓款,悔罪表現好,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袁紹東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人民幣、扣押在案的贓款870萬元人民幣,沒收後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