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廈兩管』問題再現,居民受苦

2013-07-13

日前,北區某經屋發生業主會與管理公司的糾紛,事緣原管理公司合同期滿,原定於6月30日撤出該大廈,並與新管理公司進行工作交接,議員陳明金、吳在權、房屋局及民建聯代表皆在場協助。但當晚原管理公司突然表示因前管委會拖欠具爭議的大廈維修費數十萬,拒絕撤離。事件擾攘至凌晨三時,新管委會報警處理,但警方以房屋局沒有下令驅趕原管理公司為由,拒絕派員處理,同時房屋局方面亦稱該經屋已作出售,故無權執行警方的要求。因此,直至今天原管理公司仍在該大廈,阻礙新管理公司進場,影響大廈居民正常的生活。  

管委會、房屋局無權驅趕 由於原管理公司的合約於7月1日凌晨後便已終止,管委會以非法入侵為由要求警方驅趕舊管理公司的人員離開大廈,實屬合情合理,若涉及錢債問題可交由法院及後解決,現在最為迫切便是讓新的管理公司進場管理大廈。但原管理公司至今不肯撤離大廈管理處,治安警、房屋局等政府部門皆清晰明白按合約內容,原管理公司需於當天撤離,若不撤離便屬違法,但房屋局卻聲稱其根據法律無直接權力要求原公司撤離。據了解,即使由管委會向警方作出檢舉,警方仍要求房屋局下令才能對舊公司作出驅趕。事件擾攘多番,最後管委會到檢察院檢控,需經由檢察院頒令授權警方才能執行上述行動,但房屋局沒有派員陪同,且檢察院審理需時,原管理公司仍違規霸佔管理處。  

管理房屋法律滯後 再者,房屋局一直協助事件,從組織多方調解會議,到重新為大廈的管理公司招標,都積極跟進,為何到最後的關鍵時刻卻無權要求原公司撤離?房屋局解釋是依據第41/95M號法令行使,稱管委會才是行使管理職能的實體,對分層所有人及對行使管理職能實體之違法行為,當局以評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預。由此可見當局對於管委會與管理公司的糾紛只能對其作出有限度的干預,然而該法規從澳葡時代沿用至今,是否仍適用於現今社會中?近年澳門出現的一廈兩管及多管的糾紛,當局亦有意修法規管,但眼見有樓宇出現一廈兩管的情況,尤其是房屋局管轄下的經屋,當局卻無動於衷,市民甚感困惑,是否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意?冀望當局往後能針對上述情況修法,給予管理實體合理適當的權力,以防止同類事情再次發生。 

  文/民建聯副理事長  陳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