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法新增多條文

2013-07-17

【本報訊】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新增十多條條文,當中包括,文物不動產的持有人,可向政府提出:按現有制度徵收其文物。另一新增條文,是允許在必要時,把文物不動產遷移到另一位置。  

文物不動產持有人可要求政府收購 政府剛向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提交《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的工作文本,由原有的一百零三條條文增至一百一十八條。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其中一項增加,是文物不動產的持有人,可向政府提出:按現有制度徵收其文物,他舉例:有些持有人相當年老,或者沒有經濟能力維護、保養文物,可提出上述要求。這新增的保護文物手段,會否擔心引起「濫徵收」的情況? 「多一個機制,多一個選擇,這是完全出於更好地保護古舊的建築物。」鄭志強表示,那些文物不動產的持有人一定要向政府提出充份的理由,政府決定是否徵收前,需要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他說:「如果沒有這個機制,政府無權徵收,持有人又無法保護,那怎麼辦?讓它倒塌?真的倒塌了,怎麼辦呢?到時才處理,可能已經太遲。」  

文物可遷移保護 另一條新增條文是關於「文物遷移」的,鄭志強稱:「我們在討論過程中,覺得有些文物不動產,在某位置真是『阻住地球轉』,但是,那又真是要保護的文物,那怎麼辦呢?現時,世界上,包括內地都把這種文物不動產移走,把整個保存下來,並移去另一地方。如果一個不動產真是需要遷移才能更好保護,以及遷移之後對該區的發展更有利,就允許遷移。」 此外,在新的工作文本中,政府把法案中「可向公眾諮詢」的行文,改為「須向公眾諮詢」。至於文化遺產委員會的組成,政府將不在《文化遺產保護法》內列明,該諮詢機制的成員應具專業性、代表性、權威性等,但是,將在關於文化遺產委員會的行政法規內考慮列明成員應具專業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