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局續向業界推廣《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2013-07-19

【特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現已生效,為進一步讓房地產中介業界清晰法律之內容,房屋局持續與房地產中介業界溝通、說明法律內容。局方昨日應邀向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會員詳細介紹房地產中介合同載明的事項(見圖),以及相關的義務等,增加業界對房地產中介公司及從業員的權利和義務之認識,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會上,多名與會者查詢相關的權益保障,房屋局代表重申,《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以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使類似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經紀或中介人能在法律生效後無間斷從事相關業務,業界及其從業員可於法律生效前向房屋局申請臨時准照,以便在該法律生效後繼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自2013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 房屋局代表再次重申,局方自法律生效當日起,已展開一連串的巡查活動,在全澳各區進行抽查性巡查工作,在現時已巡查的房地產中介營業場所中,基本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局強調,局方將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相關規定,跟進各項監管工作。 對於有與會者關注房地產中介合同之簽署內容,房屋局表示,自7月1日起,市民可繼續自行買賣或租賃不動產,自行交易不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範。 房屋局代表並指出,為更好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市民如果有意透過房地產中介人買賣或租賃不動產(如住宅、商舖、寫字樓及工廠等),必須透過持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並必須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倘未經客戶同意,房地產中介人不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向他人透露,更須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 對於有業界關注有關買賣或出租單位存在僭建之情況,房屋局代表再次重申,中介人有責任將所知有關單位資料轉告消費者,倘未能掌握單位之資料,亦有責任如實向消費者傳達相關訊息。 房屋局將繼續與社會各界保持溝通,並會舉辦說明會,製作小冊子、巴士車身廣告,及電子媒體廣告等,增加市民、業界及相關社團對房地產中介公司及從業員的權利和義務之認識,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尤其對於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之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身份證或駕駛執照號碼等其他識別資料;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買賣或租賃);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等;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以及倘有的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 出席說明會的局方代表有房屋局准照及監察廳鄭錫林廳長、業務監察處卓景賢處長及法律事務處任利凌處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