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學費津貼金額

2013-08-06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現簡介有關內容。 新的行政法規規定,《學費津貼制度》中未受惠於免費教育學生(未入網學校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每學年發給每名幼兒教育學生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萬五千八百元;小學教育的學生為一萬七千六百元;中學教育的為一萬九千六百元;並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多份批示,內容包括,第2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旅遊學院轄下設施及服務收費表》。 第22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社會保障基金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 第22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新聞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第191/2013號及第19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工商管理(電子商務)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以及金融學專業學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的運作。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