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撤回舊區重整法案

2013-08-16

【特訊】於2006年已啟動起草工作,2011年交立法會討論的《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隨著近年社會經濟環境快速發展,客觀環境及社會訴求與當初草擬法案時已有變化,尤其是《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土地法》三部相關法案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擬透過《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回應的課題,部分在該三部相關法律中已作了規範。為更好地回應社會發展需要及訴求,配合相關法案,政府經過詳細分析與考慮,撤回《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重新審視及進行草擬工作,使法案內容與時俱進。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與《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土地法》息息相關,彼此屬「相關法」關係。由於《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早於2006年已啟動起草工作,並於2011年交立法會討論,時間上相對於2012年及2013年才交立法會討論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土地法》、《城市規劃法》為早,因此,在起草《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時,有其特定需要考慮的時空環境及社會經濟因素及制約條件。隨著上述三部法案先後完成起草,交立法會討論,逐步完善修訂,並獲通過,社會原來希望透過《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回應的一些課題,在上述三部相關法律中已作了規範,例如:保護城市景觀特色及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措施、優化土地的用途及利用、提升城市建設水平及改善環境素質等。 此外,近年,社會經濟環境快速發展,使得整體客觀環境及社會訴求與當初草擬《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時已有所變化。期間,有不少社會意見指出法案條文已經歷了一段較長時間,為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並與三部相關法案有更好的配合及銜接,建議政府有必要考慮撤回法案重新審視其內容。 基於上述因素,政府經過詳細分析與考慮,主動發函要求撤回《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重新審視及進行草擬工作,使法案內容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