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821號
2013年08月21日
星期三
安順車位價高者得 房屋局叫發展商遵守規定勿亂來
2013-08-21
【特訊】石排灣安順大廈經屋小業主批評政府誤導樓宇車位資訊,令他們揀樓時未能周詳考慮。 售樓書列明設有約一百七十個車位,多位小業主曾向當局查詢但不得要領,近期透過報章廣告得悉發展商以價高者得方式出售,電單車位底價廿五萬元、汽車位七十萬元。
安順大廈小業主批政府誤導 受訪者稱,房屋發展合同法例列明小業主有權優先取得車位,質疑政府違法,又稱不少家團按售樓書資料,考慮大廈設停車場才選擇交通不便的石排灣居住,現時令他們大失預算;且整個石排灣公屋群數千個車位,未能滿足數萬居民需求。
房屋局通知安順大廈發展商停車 場銷售須遵守有關規定 【特訊】安順大廈是根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的經濟房屋(見經第40/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第1/SATOP/97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第10/2011號法律取消房屋發展合同制度,然而,對於在該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房屋發展合同設立過渡性規定,根據該法律第60條第3款的規定,該等合同仍然有效,並適用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 由於安順大廈是由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的,按照上述批地合同的規定,非住宅部分單位的業權屬發展商所擁有。對於非住宅部分的銷售,按照上述批地合同第14條規定,一旦土地完全被利用,發展商可按現行適用法例尤其是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將非作居住用途的餘下單位出租及/或出售。
小業主享受優先權 一般情況下,對於非住宅用途單位,發展商可自由銷售,惟屬停車之空間的銷售,發展商尚須遵守第13/93/M號法令第11條第3款d)項規定,三、有關用於停車之空間,應遵守下列規定:d)停車區域得分成獨立車位,以便售予分層所有人或第三人,而在首次轉讓部分獨立車位時,分層所有人享有優先權;如發展商所訂立的法律行為違反上指規定的期間,根據f)項的規定,得按一般法的規定予以撤銷。 因此,房屋局昨日已去信予發展商,明確停車位的銷售,必須遵守第13/93/M號法令第11條的規定,否則,所訂立的法律行為,按一般法的規定予以撤銷。 同時,《安順大廈經濟房屋售樓說明書》亦已標示相關批地批示,以及該項目包括「停車場」等非居住用途,供所有獲甄選之安順大廈經濟房屋家團參閱。 為配合石排灣公屋項目落成及住戶陸續遷入之需要,交通事務局於今年第一季已啟用了區內的巴士站場,調整15、25、26、26A、50及N3六條路線進入該區,並於今年四月及七月先後開啟25F及22F快速巴士路線,分別連接石排灣巴士總站至關閘總站及亞馬喇前地站,此外,由石排灣總站連接至其他大型轉乘站場的快速路線亦會於稍後時間開通,讓居民透過這些主要站點,利用轉乘服務往返本澳不同地區。隨著相關快速巴士路線陸續投入營運,交通事務局會密切留意路線的營運情況,並因應客量需求適時檢討及調整班次頻率,從而更好地配合公眾的出行需要。 政府除提供巴士服務,便利區內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外,考慮到部份住戶使用私人車輛作為主要出行工具,石排灣公屋社區內設有五個公共停車場,其中居雅大廈及業興大廈停車場現正開放使用,而樂群樓停車場已完成建設,待驗收後將陸續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