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批一宗路環舊市區土地申請

2013-09-21

【特訊】政府自推出「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至今,一共收到廿三宗申請。而連同日前批出的個案,先後已有四宗獲得政府批地。至於新批的個案,是位於路環新利街的一幅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之土地,有關批地內容刊載於本月十八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為創造路環舊市區的營商空間,藉以推動旅遊、改善整體環境起到積極作用,更為處理路環舊市區住屋問題提供有利的條件,政府按照城市規劃,並以按先後緩急原則處理路環舊市區的各項問題。政府並於二零零九年底推出「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以批地方式處理一些回歸之前已經連續居住於路環舊城區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  

不得延長土地利用期 計劃推出至今,政府共批出四宗批地申請,當中兩幅同位於田畔里,另一幅位於石街,至於今日批出的一幅則位於新利街。 新批的申請個案,其申請的批地由「A」和「B」兩個地塊組成,「A」地塊面積為一百零八平方米,而「B」地塊的面積為廿六平方米。土地承批人將在「A」地塊興建一幅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四層高的住宅樓宇,至於「B」地塊為非建築物範圍。 政府以租賃方式批出路環舊市區土地,其目是解決回歸前已經連續居住於舊市區內之居民的住屋問題,因此,政府在土地溢價金方面提供了折讓,而承批人必須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但亦同是基於上述的批地目的,有關批地合同與一般住宅用途的批地合同條款有所不同,無論在土地利用期、轉讓及地上建築物之出租都會有更嚴格的規定。 在土地利用的總期限方面,土地承批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在三年內完成土地利用,不得向政府申請延長利用期。除非發生了不可抗力或發生經證實為非土地承批人責任的特殊情況,且獲政府接受後除外。  

嚴限土地用途和轉讓 此外,政府還規定土地承批人在五年內不得更改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批地僅能用作居住或商住,倘未經政府批准而擅自更改土地用途,政府可以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甚至解除合同,土地及建築物將歸特區政府所有。 同時,政府亦要求承批人自公佈日起的五年內,不得將土地作部份或全部的轉讓,即使承批人在三年內完成土地利用,有關土地因此由臨時性轉為確定性批給,亦不得轉讓,但死因移轉除外。 倘承批人將批地向銀行抵押作為融資,政府亦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的五年內,倘銀行透過司法程序取得上該土地的批給權利,有關轉讓亦須事先獲得政府同意。 政府還規定建於批給土地上的樓宇之租賃。承批人自公佈後的五年內,僅可將樓宇作部分出租,並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後的一個月內,必須以書面通知政府。政府提出在五年內不得將整幢出租,令批地能達到了賦予路環舊市區原居民的居住條件,保障其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權益。  

至今共收到廿三宗申請 而政府在審批有關土地申請前,除要證實該批地上沒有非法工程外,亦在路環居民大會堂及申請土地位置張貼關於上述申請的公告,供公眾知悉,其後沒有收到任何聲明異議始才作出。 「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推出後至今,共收到廿三宗,當中已獲的有四個案,其中有兩宗已完成拆卸並動工興建。此外,現時有 一宗申請正進入批地的最後程序,另有十三宗正進行研究和分析。為推動「計劃」開展,政府目前正加緊處理其他具備基本條件的申請個案,並將繼續採用「特事特辦」的方式,協助合資格申請者合法取得繼續使用土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