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出版法》力求條文更清晰

2013-10-08

【特訊】新聞局昨日繼續舉辦《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業界諮詢會,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該局除了會分析整理諮詢過程中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外,亦會進一步與法律專家及法務部門共同研究,力求將草案中的條文訂定得更清晰和明確。 他又指,《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的內容是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意見草擬,草案最主要是刪除了原法律中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他認為,刪除相關條文後,將有更大空間讓業界討論如何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及提升業界發展等議題。 第三場業界諮詢專場下午於新聞局舉行,來自12間本地周報和月刊的12名傳媒機構代表出席。機構代表在會上表達的意見主要包括:未來業界是否需要自行設立自我規範和認證記者專業資格的委員會,並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有關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和機密的界定;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法律中、葡文文本翻譯的準確性;記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就草案中部份條文作出探討。 就《出版法》第5條有關接近資訊來源自由之規定中,第二款b和c項訂明:當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以及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之情況下,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有與會者指當中提到的機密並不清晰。新聞局表示,國家機密的界定屬中央政府的權限,《維護國家安全法》中也有明確的範圍;另外,本澳目前雖未有一套專門規範機密的法律,但關於機密的規定實際上是分散於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例如,除公職人員通則對公務員保密的要求外,身份證明局、金管局、統計局、民航局等組織法有具體要求人員必須保密的資料;博彩批給制度則明確指出競投標書內容屬機密文件。政府部門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中止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 對於原法律中第29條的「濫用出版自由罪」,在修訂建議草案中第26條修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新聞局指出,這是在聽取政府法務部門意見後才作出,因為原法律中的「濫用出版自由罪」的表述並不清晰,「濫用出版自由罪」並非一個特定的罪名,而是援引自其他法規,主要是《刑法典》的規定,即透過出版品作出違反《刑法典》的罪行,故按照《刑法典》相關規定(177條2款及192條b項),對條文用詞作出調整。 需要強調的是,這項條文是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任何人只要是透過出版品作出違反《刑法典》規定的,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的話,就要按法律受到刑罰。 第四場業界諮詢專場將於10月9日舉行,對象為本地傳媒的編採人員。此外,未能參與諮詢專場的業界及市民,可透過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提供意見,或於網上下載意見表填妥後傳真2871 8916 或電郵至consulta@gcs.gov.mo,亦可郵寄或親身到新聞局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