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不公?

2013-10-14

「你看,警方是選擇性執法嗎?還要在短短時間寄兩張『牛肉乾』來,浪費公帑之餘,分明就是針對我!」林先生在廉政公署投訴中心的投訴室內,向廉署人員展示了兩張由治安警察局寄出的繳罰通知書。 「林先生,可以將你的情況及不滿詳細告訴我們嗎?」廉署人員細心聆聽林先生的申訴。 事緣林先生早前泊車時因「不繳付停泊的費用」而被檢控,但卻眼見另外兩部停泊在暫時封閉的「咪錶」位上的車輛,竟沒有被警方檢控。林先生之後收到警方寄來的繳罰通知書,沒隔多久又再收到另一張繳罰通知書。「我遲了一點『入咪錶』就三申五令要我繳罰,他們大搖大擺違例泊車卻安然無恙,明顯就是執法不公,你們一定要幫我討回公道!」林先生堅決地說。 收到林先生的投訴後,廉署人員立即向相關部門了解情況,原來當日民政總署須在涉案路段施工,故向交通事務局申請封閉兩個「咪錶」位,並已在該路段放置圍欄,同時用黑膠袋蓋起「咪錶」之許可泊車標誌等,以阻止車輛停泊。而當日治安警察局接到有關違泊之投訴後,已隨即派員到場跟進,但由於警方認為該兩車沒有阻礙交通,且沒有法定禁止車輛停泊的措施,令其欠缺檢控依據,故沒有作出科罰。 廉署分析後認為,單純在相應路段擺放圍欄並蓋起「咪錶」之許可泊車標誌,如果車主仍堅持將車輛停泊在相關路段,在欠缺其他法定禁止車輛停泊的措施下,警員要作出檢控就會欠缺依據,故警方當時的處理方法並不能被視為行政違法。為免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廉署去信交通事務局,促請其採取措施跟進,交通事務局承諾,日後將會要求申請封閉車位的實體在相應路段擺放禁止泊車符號,以便警方執法有據。 至於治安警重覆寄發通知的問題,警方解釋,是由於電腦系統識別資料時出現故障,故在短期內兩次向林先生發出繳罰通知,對此,警方已督促技術部門跟進,並提醒轄下人員多加留意電腦系統運作,以免重蹈覆轍。 收到廉署的回覆,明白警方當時只檢控自己而沒有檢控其餘兩車是因為欠缺依據,而並非針對自己,林先生也便釋懷了。                      (廉政公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