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栢寧停車場使用新規章

2013-11-13

昨日出版的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3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寧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並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栢寧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地庫、地下及一字樓至七字樓構成的公眾停車場,其入口設於議事亭里及江沙路里,出口設於東方斜巷。栢寧停車場共設有五百零七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因應居民對泊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述的車位數目,而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寧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車位數目。倘車位數目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栢寧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日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澳門幣四元;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二元。非專用車位月票每月收費八百元;專用車位月票為一千五百元。上述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由營運實體發出的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的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的百分之四十及十二,且至少有百分之四十八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的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該規章還規定,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寧停車場:1)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2) 總重量超過三點五公噸者;3) 高度超過一點九五公尺者;4) 少於四輪的機動或非機動車輛;5) 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6)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擬以月票方式使用寧停車場者,應最遲在相關月份的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使用栢寧停車場的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栢寧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寧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使用。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五十元。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寧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述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另外,特區公報還印發了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副刊一份,公佈第69/2013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的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