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涉誹謗案罪名不成立

2019-04-27

林昶接受記者訪問

【特訊】本澳初級法院合議庭昨日下午宣判新華澳報社長林昶涉嫌誹謗葡僑委員會委員高天賜、姍桃絲、劉文度的刑事案件。合議庭裁定,未能證明案中的重要起訴事實,被告林昶罪名不成立,同時駁回三名民事請求人的訴訟,對被告的強制措施即時消滅,亦無須支付訴訟費用。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昨日在宣判時表示,本案關鍵在於釐清嫌犯的文章是否以影射方式針對三名輔助人,以及是否存在誹謗三名輔助人的犯罪惡意。而判決書指出,因證據不足,根據存疑從無原則,本案未能證明嫌犯存在公開詆毀三名輔助人的直接惡意。最後,合議庭現裁定重要起訴事實未獲證明屬實、起訴罪名不成立,判決嫌犯林昶被控告之三項罪名(加重誹謗罪)均不成立。

而林昶在接受傳媒記者受訪時表示,澳門特區是法治社會,是用法律來運行的,是次判決證明澳門特區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