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定為犯罪

最高處五年徒刑

2019-07-24

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右)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的法案,除建議將偽基站定為犯罪,處以最高三年入獄或罰款外;法案亦建議,在司法當局許可下,執法部門可登入犯案人的電腦等工具,提取其儲存在外地伺服器的數據資料。

司法當局許可執法部門可登犯罪人電腦取儲存外地數據資料

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的法案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

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說明,在司法當局許可下,執法部門將可使用涉案人的犯罪工具 (如:電腦),提取其儲存在境外伺服器的數據資料。這不需要得到伺服器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申請。

若涉案人拒絕提供登入犯罪工具 (如:電腦) 的資料 (如:密碼),司法當局可加控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而且,在司法當局許可下,執法部門技術能及的話,可透過破解登入犯罪工具,再到境外伺服器提取數據資料。

薛仲明表示,網絡發展一日千里,犯罪份子可透過互聯網,特別利用外地伺服器作出很多犯罪行為。上述的規定也不是新鮮內容,本澳已參考歐盟、比利時、新加坡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案也建議,若電腦犯罪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且在加重刑罰的情況下,將有關犯罪定性為公罪,無須告訴便可進行刑事程序。

政府對上述規定的解說是要配合將要生效的《網絡安全法》,這法律是為了建立及規範本澳的網絡安全體系,以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資訊網絡、電腦系統等。值得注意的是,《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

違反職業保密獨立成罪

法案亦建議,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獨立成罪,並加重刑罰。凡存有不正當意圖,向他人透露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而獲悉的電腦系統等安全關鍵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實施事電腦犯罪的危險者,可判處最高入獄三年或罰款。

薛仲明表示,知悉安全漏洞的人員向第三者透露後,就算第三者沒有攻擊相關的電腦系統,透露漏洞的人員亦要受到處罰。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雖已有類似的規定,今次是要針對打擊電腦、網絡犯罪而獨立成罪和加重刑罰。

另外,法案建議,將偽基站定為犯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情節嚴重,包括從偽基站獲利、為便於實施另一犯罪,又或用於傳輸被法律禁止的廣告或色情資訊或不法賭博活動等,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