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19-07-30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修改內容包括﹕住屋補助的期數及金額最多發放十二期,每月發放一期;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只要其成員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且每月總收入不超過為申請社會房屋而訂定的限額,均可申請發放住屋臨時補助;住屋補助不得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所發放的性質相同的補助或津貼兼得等。

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公佈的社會房屋申請確定輪候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申請本行政法規規定的補助的九十日期間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