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五條惹顧慮

黃司叫公眾參考當局八篇文宣

2019-07-31

黃少澤:享受《民防綱要法》的立法過程

【本報訊】政府在《民防綱要法》法案新增俗稱「謠言罪」,遇到不少反對。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享受立法的過程;因為,收到的建設性意見,為他是提升、啟發。並強調,無論是一個人或一千人反對,政府都會聆聽。又提出,公眾參考保安當局的八篇宣傳文章、十個團體的表態支持意見等。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民防綱要法》法案第二十五條建議,新增「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當本澳出現突發公共事件,且按嚴重程度進入第三級或以上的狀態 (最嚴重是第五級) 時,傳佈虛假資訊的市民可被判最高三年入獄。

對於第二十五條的新增罪名,網絡上出現大量不滿的留言;但是,新澳門學社發起的反對聯署,僅收到不足一千五百人的簽名。對此,記者昨早向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提出,是否覺得沒有多大壓力,可以繼續推動立法?

黃少澤回應,問題不在於有或無壓力。續宣稱,任何立法工作都要聽取部門和市民的意見。「我和我的同事享受立法的過程。」黃少澤解釋,過程中收到新的建設性意見,為他是提升、啟發。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意見,對政府都是很好的參考。續稱:「請放心。只有一個人反對,我們都會聽的。」

對於新增罪名,葡文記者兩度提出,無論是颱風「天鴿」或「山竹」,有沒有死傷原因與謠言有關?黃少澤回答:沒有。不過,他表示,之前沒有不等於將來沒有,政府有責任評估和向國際參考後,把有可能發生的狀況納入法律之中。否則,待謠言造成傷亡才立法,這樣遲緩不是政府和民間想見到的。

在葡文記者追問下,黃少澤一度提出,暫時不想說太多。並表示,為了宣傳第二十五條,保安當局已發出了八篇文章,新聞局也發放相關訊息。還有十個社團表態支持,亦有三位大學法學院教授發表觀點。他建議,傳媒不要只聽司長的說法,也聽聽其他人的。

黃少澤又宣稱,「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的立法原意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整體利益及社會安寧,由於《刑法典》沒有相關條文,政府有責任填補法律漏洞,希望市民、媒體理解政府出發點。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當本澳進入第三級狀態後,視聽廣播的承批實體負責人須遵守「特別義務」。記者向黃少澤提出相關問題後,他回答:「第二十三條規範的是民防架構成員,即是與你 (報章記者) 無關。你放心。這與 TDM (澳廣視) 有關。」他解釋,「特別義務」即是協助政府發放訊息。

另外,《民防綱要法》法案第十七條建議,當局可以展開強制撤離。本澳新聞團體已提出,強制撤離前線記者,對公眾知情權造成影響,希望政府加入豁免條文。黃少澤回應,媒體不怕危險境況是基於職業道德,值得讚揚,但是,從人的生命安全考量,希望每個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及安全。

黃少澤稱:「我們呼籲大家離開。若你 (記者) 真的不離開,可能你要為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媒體是市民和政府的橋樑,你們的作用更重要。你要堅守到最後一刻,這是我們不反對的。」

若記者拒絕撤離,會否被起訴違令罪?黃少澤強調,不願接受強制撤離的居民不涉及違令罪,此罪名只針對參與民防架構的人員。並解釋,強制撤離只是在非常危急情況下才實施,一般只進行勸籲;政府不想實施強制撤離,因為,需要動用公權力及武力。總而言之,居民生命安全高於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