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海外伺服器涉案資料

須得同意或司法許可

2020-01-23

一常會昨早舉行會議

【本報訊】立法會現正審議的法案若是獲得通過,執法部門可以登入涉案人的電腦等設備,搜索存蓄在海外伺服器的涉案資料,並把相關內容複製為呈堂證據。政府代表昨早向立法會表示,若涉案人不同意,便要得到司法當局許可後,才能進行上述搜證。若在緊急情況下搜證,須在七十二小時內得到司法當局追認。

政府提出修訂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 (一常會) 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法案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在會議後向傳媒表示,根據政府代表說明,若涉案人的電腦 (或其他連結互聯網的設備) 設有密碼,刑事調查部門不是任意而為。在涉案人自願同意後,刑事調查人員才可登入電腦,並進行搜索等工作;否則,需要司法當局許可。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刑事調查部門可先登入,繼而在七十二小時內向司法當局追認。若得不到涉案人自願同意,又得不到司法當局事先許可或事後追認,搜索得到的資料將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政府代表也向一常會表示,在境外的伺服器搜索得到涉案資料後,便會複製副本作為證據。並指出,可複製的種類包括:一) 網頁、網絡平台及應用服務的資訊 (不包括函件、通訊的內容等通訊資訊);二) 文檔、圖片、視頻、電腦程式及數據庫等電子文件 (不包括函件、通訊的內容等通訊資訊);三) 系統登陸日誌、瀏覽日誌等資訊;四) 電腦系統軟、硬件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