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麗君倡修法擴大對婦幼保護

2020-03-11

施麗君

【特訊】昨(10)日一名本澳男子涉嫌因誤以為繼女玩電話,對其掌摑並向前來阻止的妻子作出施暴,民眾建澳聯盟婦幼事務關注組副召集人、大律師施麗君對相關行為予以讉責,認為暴力不但不能解決問題,更可能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及家庭和諧造成影響。

施麗君表示,《家暴法》生效至今逾三年,懷疑家暴個案呈下降趨勢,認同相關法律已發揮一定阻嚇作用,而社會大眾對家暴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性之認知亦已漸漸提高,惟部分人士的固有觀念未必能隨着相關立法而立即轉變,一旦出現憤怒情緒容易使其失去理性,繼而做出暴力行為。她指出,現時疫情期間,市民留在家中的時間增多,與家人的接觸多了,也容易出現爭執的機會,但她表示這並非任何傷害他人,甚至是家人的合理理由。家暴事件除令被害人遭受身心傷害,家暴者觸犯法律若被定罪亦會被處罰,同時,雙方之間的和諧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也破裂,實際上是“三輸”局面,因此,在揮動拳頭、踢起腿腳,或舉物擲向他人之前,應當三思,以和平理性方式面對憤怒並解決衝突,才是“三贏”。

施麗君指出,《家暴法》所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配偶和血緣親屬,還包括收養、姻親、前配偶,以及共同生活下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等情況。觸犯家庭暴力罪,一般情況下,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倘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或在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前進行傷害等情況,屬可讉責的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

因應現時《家暴法》的實際操作,施麗君建議,應修法規定如涉及親屬之間的暴力犯罪,不論是否以《家暴法》判處,皆可採用《家暴法》規定的如禁止接觸被害人、禁止逗留在被害人的家庭住所等附加刑,加強對被害人之保護。並將家暴個案的被害人自動納入第6/98/M號法令《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的受援助範圍當中,以使相關被害人獲得賠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