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反對美國干涉香港內務 將公開修例風波監察報告

2020-03-13

【香港中通社3月12日電】就美國國務院2019年度人權報告中對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評論,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12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外國政府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一直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發言人稱,保障人權和自由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政府高度重視並堅定維護香港的人權和各項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除了《基本法》外,人權和自由在香港也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

“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建基於我們一直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兩者均是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基石。”發言人稱,香港在2014年至2019年5月間總共舉行超過54000次和平的公眾集會和遊行,足證香港的人權受到充分保障。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正在審視自去年6月以來的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包括警方採取的相應行動,以釐清相關事實,並擬備報告。報告的內容將會公開。”發言人透露,自2019年6月至今共有超過14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舉行,但不少最終演變成嚴重暴力事件,例如投擲汽油彈、蓄意破壞及焚燒商鋪等等。發言人認為,激進示威者訴諸的暴力程度在香港是前所未有的,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面對這些情況,香港警隊的職責是要採取適切的行動,包括使用相應武力止暴制亂,恢復社會秩序;其間亦有警員遇到嚴重受傷甚或死亡的威脅。有關警察的投訴會按既定機制得到專業及不偏不倚的處理。

“必須指出,特區政府一直堅決維護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的自由,但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該等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依法律規定對有關自由作出限制。”發言人說。

《基本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發言人表示,任何“港獨”的主張公然違反《基本法》,直接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有違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列明的憲制與法律基礎。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或法庭案例都已清楚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發言人列舉選舉、政制發展、檢控方面的相關事例。在選舉方面,《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任何有關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的指控皆亳無根據。

在政制發展方面,由“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基本法》訂下的最終目標。要落實這個目標,社會需要在法理的基礎上,在平和、互信的氛圍下,透過對話解決分歧,達致各方可接受的共識。特區政府會審時度勢,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推動政制發展。“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於2013年至2015年間依法推動政制改革,並提出切實可行達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但被立法會內號稱爭取民主的議員否決。”

關於檢控方面,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護本港法治和司法獨立。《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確立了刑事檢控獨立運作的憲制原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與否的決定,必須就所得的證據和相關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照已公佈的《檢控守則》行事,當中不存在任何政治考慮。對此,發言人稱,“政治檢控”絕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