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警方線上跨境查取電子證據

立會通過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

2020-04-17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出席立法會審議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會議。

【本報訊】主要是允許警方跨境搜查獲取電子證據及新增「偽基站罪」的《打擊電腦犯罪法》修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將於七月一日生效。政府強調,自行線上跨境搜查取證與現行透過國際或區域司法合作去取證兩種手段是互補,不存在優先次序,警方會按實際情況去選擇使用。

立法會昨加時下細則性討論表決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當中最受關注的是建議修改刪除第十六條第一款(六)項規定中的「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表述,目的是允許獲取位於澳門以外的儲存於另一電腦系統或初始系統的不同部分中的數據資料,不論相關電子資料是位於某具體地區,還是雲端。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引介小組審議時說,《網絡犯罪公約》第三十二對跨境查閱或獲取電子證據所訂定的限制雖沒明確寫在法案中,但都存在延伸搜索所要求的法定前提中,故委員會聽取政府解釋後對此沒有異議。

不過,委員會希望將來當局根據其已作之解釋來適用新規定,並建議在查閱有關跨境數據資料時,如能明確識別儲存擬查閱的資料的所在地,則刑事警察機關應優先採用國際或區際合作機制為之,以避免地域或管轄權衝突。

認同委員會上述結論的直選議員蘇嘉豪續追問相關事宜,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說,小組會已全部討論過有關問題,都已有共識、也很清晰,實沒必要返轉頭再解釋、不斷重覆討論。

黃少澤重申,是次修法是完全按照《網絡犯罪公約》相關規定去做,也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及本澳刑事訴訟法規定,「完全冇違反、完全一致嘅」。他強調,相關取證會有司法官去把關批准,只有緊急情況才事後追認。

司警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陳思晶表示,修法後允許警方可直接跨境在線取證、雲端取證,與現行透過國際及區域司法協作去取證,是兩種不同手段,兩者不存在先後或取締關係,是相互補充、不衝突,警方會就具體按案情去選用哪種手段合適,視乎有否扣押設備、時效性等條件。

至於若有多重、多個密碼(如開啟電腦、再登入其通訊軟件帳戶以至認證)是否就需多次向司法官申請批准,陳答道,這確實是變很常見的狀況,實際操作程序上,許多時候都會是一次過全批,又或司法官參與現場即時指示,不然每每都要去申請,時間上是趕不及的,尤其是電腦犯罪。

法案也新增偽基站犯罪,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加重情況則可處以最高五年徒刑。另增不正當揭露電腦安全嚴重漏洞的違反職務保密罪,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